近日的一条消息相信引起了很多读者的关注,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毫不夸张地说这条消息可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自从汽车开始进入到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与汽车相关的话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到“交法第76条机动车无过错也要赔偿”无不引起社会上的激烈讨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第76条”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这当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也更不是广大遵章守法的人所期望的,守法的人会因为违法人的过失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的不良的习惯,危害遵章守法公民的权益。而现在新的修正草案中对责任的判定以及赔付比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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