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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交强险不符法律精神 专家表示应当进行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16:00  北京晚报

  新华社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有专家表示,实践中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的精神。

  交法第76条不必修改

  有专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基本上是好的,规定的法律原则是正确的,不改比改更好。具体执行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与医疗事故责任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一道,留待将来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一并规定,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还有专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的关键是配套的规则要搞好,交通强制保险的作用要充分发挥。

  但也有专家认为,修改比不改好,可以向前推进一步。

  对人身损害应适用严格责任

  关于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有专家表示,具体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这是司法层面的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也有专家表示,法律有比例比没有比例好,规定得具体些更好。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专家表示,应当坚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还有专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过错相抵的原则,这是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比较容易被接受。

  也有专家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出于对受害者救济的考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

  与此同时,专家建议法律增加条款,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制度应该进行改革

  关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有专家表示,现行交通强制保险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精神。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还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

  也有专家认为,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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