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应把人文关怀与法律的约束作用相结合
法律既要体现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又要注意对人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原有的道交法第76条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只关注了事后的损失分配,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则对人行为的约束作用。在修正案草案中,这一问题也没有获得根本解决。”
道路交通存在风险,这个风险不仅仅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也掌握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由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行为违法、违章的,也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救济受害人,它还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现行的道交法第76条,在关爱弱者的同时,也导致一部分人放任自己的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他说。
对于76条的修改完善,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把赔偿跟责任结合得更为密切些,充分发挥法律对人行为的引导作用。
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所致的,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事故发生中的谨慎和勤勉程度,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失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发生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受害人依过错承担的直接损失部分的10%,由机动车一方分担。
二是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分开制定法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刘 飞:应把强制性法规变为指导性规定
“道交法76条的修改,基本是以过错原则为主,辅以公平原则,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还存在过于简单化的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飞博士说。
修正案草案根据责任大小,划分了80%、60%、40%、10%几个档次。刘飞分析:“从立法技术上来考虑,划分明确的档次有其积极作用。例如,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责任构成往往是千差万别的,这样标准化的档次划分,未免把问题简单化了。在‘便利’交警执法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弊端。”
刘飞对于草案拟定的比例本身并无异议,但他认为:“可以变更一下,把80%、60%、40%、10%这样的具体比例,从强制性的法规变成一个指导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
刘凯湘:应该在“负全部责任”和“故意”上划分清楚
修正案草案中有一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刘凯湘教授认为,这一条法规还需要细化,在“负全部责任”和“故意”上划分清楚。
刘凯湘表示,如果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故意行为,如故意违章、恶意碰瓷现象,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一方就不应该承担责任。相反,还应视情况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进行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这样,既体现了对行人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过错的不同程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意义。”他说。
如何认定是“负全部责任”,还是“故意”难度有点大。刘凯湘说:“怎样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如何鉴定、取证,其中主观性太强,这些目前还没有非常好的解决办法。”
记者 刘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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