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中奇) 上周五,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称,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国家发改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今后我国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称谓,所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将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
通知表示,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今后将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厂家在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规定随之变更,各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同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通知规定,今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今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此外,通知还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及国家标准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通知还规定,申请WMI的厂家应当符合三轮汽车企业每年产量达到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每年产量达到500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