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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实施办法 明确执法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5:5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关注6 醉酒超速顶格处罚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超载低于2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载低于3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超过3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由于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都可能对驾驶员和他人造成安全隐患,是一种对自己和社会都不负责任的做法,故《实施办法》在国家《道法》和《道条》规定的罚款范围内,采用了顶格处罚的标准。

  关注7 报案不及时负全责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解读:由于交通事故的现场非常容易被破坏,如不及时报案,对交管部门的处理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事故处理。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护事故现场。

  关注8 禁止安装“电子狗”

  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

  解读: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近年来新出现了“电子狗”、“自动翻牌器”、“炫目侧灯”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要坚决禁止。 

  记者刘云飞 实习生王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开车闯红灯,最高罚款100元;电动自行车超速将罚款50元;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2万元……3月1日起,随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一系列与开车人、骑车人、行人相关的具体法规将融入我们的生活。

  昨日,省人大召开《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文光介绍,《实施办法》的制定,明确了我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处罚执行标准,有利于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学元介绍,《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授权,对其中一些罚款标准进行细化。本着“体现保护弱者和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收入情况,在《实施办法》的相关罚款规定中,除了“醉酒驾驶”、“超载”、“超速”三种情况是按国家大法中的顶格标准实施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都是在国家大法允许幅度内取的中低额度。同时,将交警罚款权力自由度缩小到50元,既给了交警执法的空间,又避免了在同一种违法行为中处罚差异过大的现象。

  (记者刘云飞 实习生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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