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学元对《实施办法》中的市民关注度较高的部分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关注1 闯红灯最高罚100元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等行为的,都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根据我省经济水平,在国家大法的罚款幅度内将机动车闯红灯的处罚调整到50元以上100元以下。《实施办法》没有对闯红灯是否扣分进行规定,但在执法过程中,是将国家的《道法》、《道条》和我省《实施办法》三者结合起来使用。所以,结合国家大法规定,闯红灯同样会被扣分,扣分标准也按国家大法规定执行。
另据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介绍,机动车只要闯了红灯,那不管是被警察发现还是被“电子眼”逮住,都适用以上处理规定。
关注2 无责任最高赔2万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解读: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进行赔偿,是本着立法“以人为本”的精神作出的决定,主要是对死亡方表示一种人文关怀。至于赔偿标准,则是根据四川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
关注3 电动车超速罚50元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解读:以上要罚款的一系列行为,实际都是在生活中经常见到的影响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要进行处罚。
关注4 违法信息及时告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解读:去年媒体曾报道,北京一个菜贩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但交管部门却一直没有告诉他违法的事。为了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知情权,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们作出了以上规定。
关注5 人行道不减速罚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罚款20元以上50元以下。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解读:日常生活中,常有一些驾驶员明明车都快到人行横道了,还开得飞快。很多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就是这样发生的。还有一些机动车在借道时,一样开得飞快,严重影响到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