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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禁令标志岂能“约定俗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2:34  国际在线

  13日上午,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西单交警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罚款。 “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是杜宝良的起诉理由之一。(6月15日《新京报》)

  原来,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令标志是1986年出台的国家标准中的禁令标志,而国家于1999年制定的新禁令标志中已经废除了这个标志,规定了新的禁令标志取而代之。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令标志是新国标实施前的老标志,一直沿用至今,没有更换。对此,有的交警认为,这个标志使用多年,已经具有约定俗成的法律效力,任何一个驾驶员都知道其含义,驾驶员应该无条件地遵守交通禁令标志,这与标志本身是新国标还是老国标没有直接关系。

  笔者完全不同意关于“约定俗成”的观点,这种观点背后是一种行政执法的“霸王心态”,既不符合常理,也有悖法理,违背现代法治原则。

  首先,禁令标志是对法律内容的一种简约表达,但它的本质仍然是一项法律禁止性规定,毫无疑义。既然如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就是说,禁令标志背后的禁止性内容必须是规范的、明确的且是法有明文的,同时只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公众才有普遍约束力,公民才有遵守的义务。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适用原则的明确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讲,1986年的国家标准被1999年国家标准取代后,旧标准的所有内容都失去法律效力,对公民没有了约束力,公民没有义务遵守它。因此,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令标志是无效的,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此为执法依据进行处罚。

  其次,禁令标志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同时也意味着对执法机关的处罚授权。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执法机关理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行使原则。换个角度讲,新国标改变了旧国标的图形,即意味着交通执法机关不得再以旧国标为标准来规范公民行为,作为交通违法处罚依据,而必须以新标志为标准,这当属“授权执法方式”。

  另外,对于这个旧标志,除了老司机外,在1999年以后取得驾驶执照的司机都没有义务也不可能“读懂”它,事实上他们在交通法规学习过程中已经没有了这方面的教育内容。所以从情理上讲,交警部门也没有理由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旧禁令标志。所谓“任何一个驾驶员都知道其含义”也只是个别交警的主观腻断,没有任何事实和理论根据,而“驾驶员应该无条件地遵守”旧禁令标志,更是无稽之谈,强词夺理。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根本不存在“约定俗成”之说,因为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公民权利通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这就要求法律上的禁止条款必须是规范的、明文的和明确的,否则权力就会导致专横,就会越界,公民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讲,头脑中存在“约定俗成”禁令是非常不可思议,也是非常可怕的。

  看来,“杜宝良现象”不仅暴露了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陷,而且也暴露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观念偏差,距依法行政目标和现代法治要求还很遥远。这也许更值得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高度重视和警惕。(李克杰)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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