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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超速97次至今无罚单 杜宝良事件非个别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2:08  新京报

司机超速97次至今无罚单杜宝良事件非个别现象

西三环莲花桥路段限速标志,田先生就是在该路段被电子眼拍下超速行驶87次。本报记者汪城摄

  本报讯 (记者汪城)从去年8月12日至今年5月22日,不到1年时间,来京务工人员田先生驾驶的面包车违法超速达97次。

  “如果不是做年检到海淀交通支队查询,违法次数有可能要超过百次。”昨日,田先生不禁大倒苦水。而最令他不解的是至今他也没收到交通部门下达的任何处罚通知书。

  据田先生介绍,因酒店业务需要,他每天凌晨都会开车到岳各庄去采购肉菜。

  今年5月26日,他到海淀交警支队给金杯面包车上年检时,经值班民警查询,他驾驶的这辆车在不到1年时间里竟然超速97次,其中87次在莲花桥超速行驶,而10次发生在西三环等路段上,都被电子眼拍个正着。

  按照每次违规至少扣掉3分算,他至少被扣掉291分,而至少被罚款19400元。田先生一下子“傻眼”了。

  “如果交警部门能及时告知我超速行驶的违规情况,那我就不至于违规那么多次还不知道,这下可把我罚穷了。”田先生郁闷地说。

  根据田先生提供的车辆号码,昨日下午,记者登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询,证实他所驾驶的这辆汽车确实在上述路段违规97次,注明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依法做出违法的处罚。

  昨晚7时,记者就田先生反映的情况电话采访海淀交警支队时,报警台的一位民警称此事归海淀区交通支队执法站管理,现在执法人员已下班,让记者今天再与执法站联系以了解情况。

  专家观点

  “杜宝良事件”绝非个别现象

  国家行政学院的副教授何海波认为,田先生的遭遇与“105次违法”当事人杜宝良本质相同,如果交管部门能够及时告知,那么罚金不会累加到近两万元。

  何海波说,《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0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据此,交管部门有告知义务。但是,如何“发现”,是偶然浏览处罚记录时“发现”,还是时时监控,每有一笔,就视为“发现”,立即告知,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于此,发生了杜宝良、田先生的“多次违法、巨额罚金”事件。

  与杜宝良相同,田先生也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何海波说,一些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没有读书看报习惯,整日为生活奔波,所以,他们极有可能还不清楚,非现场处罚是怎么回事,随时查询违章记录有什么必要性,如何提高这部分人的守法意识,如何针对这些人群,采取特殊的服务措施,这应该是有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律师观点

  罚单未下达存在两种可能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华认为,田先生至今未收到处罚通知,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有可能交管部门已经给田先生发过罚单,但因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变更而未接到,该责任就不能归于交管部门;另一种可能是,如果是交管部门出于某种原因,下达通知书时间有所拖延,那就是交管部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导致车主多次违法行驶仍不知情。

  对于限速80公里/小时的问题,是在白天的限速还是在夜晚,马建华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应做更广泛的工作,让公众了解路段限速情况,减少违法行驶情况发生,这也将有利交通安全。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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