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宝良105次违章深思: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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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7:04 南方都市报 |
如果有人杀了一个人,警察知道了却不采取措施,而要等他杀到第105个人之后才将其逮捕归案,这在法律上无疑将是极度荒唐之举;如果一个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在同样的地方上百次违章之后交警仍然没有对其采取措施,这在法律上又算不算荒唐呢? 上周,安徽司机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章105次之后才知自己闯下弥天大祸(105次交通违章、10500元的罚款对一位普通司机来说绝不是一件小事!)一事,迅速被各路媒体爆炒 成“百次违章事件”或者“杜宝良事件”。事实上,“百次违章事件”或者说“杜宝良事件”,并非某些交通警察所描述的“电子警察”执法与交通违章信息传递的“短路”问题,而是充分地暴露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执法取向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执法为民是公安民警工作的生命线”。公安战线的人对这句口号肯定不会陌生,但在“百次违章事件”上,公众很遗憾地看到,有关部门对杜宝良105次交通违章的处理只是执法为“罚”,而并非执法为“民”。因为只要交警稍稍有所作为,并不算作刁民的杜宝良知道被重罚后,肯定不敢重蹈覆辙了。 当然,此事件中的杜宝良也并非纯粹的“无辜者”,作为取得驾驶执照的司机,他对于道路禁行标识应该有充分的知晓。但在一次次违章而又“未见”获得处罚的情况下,其可以逃脱违章处罚的侥幸心理(或者他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毫无觉察)促成了他的第105次违章。从“执法为民”的角度讲,杜宝良肯定是“人民”中的一员,如果其交通违章行为哪怕已经积累到15次之时,能够得到交警的制止和教育,杜宝良都不会付出10500元罚款和210分交通违章积分的高昂代价。 “杜宝良事件”发生后,有知名法学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章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章次数继续增加。而杜宝良在违章105次之后才得到高额罚款的处罚,显然与《行政处罚法》的目标相悖。 显然,北京发生的“杜宝良事件”并非目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单一事件。据报载,广东东莞也发生过车主直到年检才被告知已被“电子警察”拍摄到上百次交通违章、罚款累计2万多元的事件。由此看来,城市交通管理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罚”,已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是一个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执法取向的问题。 (作者:新浪青年汽车论坛评论员 朱中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