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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执法中有多少“不教而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8:34  京华时报

  “不教而诛”在我国古代是遭到大众谴责的不良执政行为。最近有两件事让我对“不教而诛”中的“不教”有所思考。其一是少年藏身起落架舱坠亡事件,其二是杜宝良事件。敦煌机场辩称根据民航相关法律,不经过正常程序不能进入机场和航空器,这个少年违法在先,因此机场方不负法律责任。而杜宝良更是有苦难言———谁叫你不看清楚交通指示标志,谁叫你不及时上网查看违章记录呢?

  这两种看法隐含的意思是:如果你不了解相关知识,你违法了,个人利益受到损害,那是活该!

  我认为,“不教”不应该仅仅是:我申明了如何如何,你们是否知晓我就不管了,只要我声明就能免责。如果这样的话,需要所有的人对这个社会运行的每种规则都很了解,否则就只能自认倒霉———这是不折不扣的“不教而诛”。

  这样的执法藐视了所有因为种种原因并不知道某种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这个执法理由建立在人人都是“百事通”的基础上。在一般人看来的常识对某些人而言可能闻所未闻。比如那个没读过书的坠机孩子,他还以为藏在飞机起落架舱和在乡村公路上爬货车一样便利。他确实没有受到必要的“教”,如果受教了他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个“不教”的责任很复杂,包括我们的义务教育制度都应该检讨。

  这样的“不教而诛”式的执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去年国庆长假前,北京海淀区一些企业以为交营业税可以因假期顺延———办许多公事都是如此,他们凭经验想当然。可是假期后才知道不是这样的,迟交税者必须缴纳滞纳金。税务部门的解释是他们已经在放假前印刷了一叠提醒文件,放在税务大厅任取。这样的执法简单得根本不需要任何智慧,甚至不需要那么多执法人员,找个方式公布规则就行,谁违反了照章办理即可。

  交管部门不能等违章司机的罚单积攒成堆时才老账新账一起算。因为作为执法部门,有责任尽早告知有关人员违法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否则的话,我以为执法部门就是“不教而诛”,甚至是引君入瓮、放蛇出洞然后惩罚之的不光彩行为。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6月6日 文/李勇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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