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7月12日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简称新GB7258)规定,从2005年2月1日起,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且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本文统称“新车”),必须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ABS)。否则,不能注册、上牌和上路。
这一法规的强制实施时间已经过去3个月了,但是记者发现,全国大多数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并没有执行这一法规。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地方有关执法部门不执行这一法规的危害极大。
企业和车管部门都有责任
汽车制造者和地方车管部门都应当对因“新车”不装ABS而发生的事故负责。“如果‘新车’因不装ABS而导致严重的事故,还应当查清事实,分清并追究相关各方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佑勇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认为:“‘新车’制造者有义务自觉履行国家的法规,应当自行承担其责任;地方车辆管理部门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地方车辆管理部门故意不按执行国家法规,则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周佑勇举例说:“假设地方车辆管理部门在为‘新车’注册、上牌或在进行车检时,发现汽车没有按规定装ABS却置之不理、放任不管,就应当承担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肖太福也认为,不执行这一法规的地方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那么,应当由谁来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及怎样追究责任?肖太福的回答是:“地方行政监察部门。”他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引咎辞职制,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辞退制。周佑勇认为:“当前,只能由执法者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通过内部行政监督的途径来追究。”
地方车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也难脱干系
周佑勇认为:“如果地方车管部门不执行‘新车’必装ABS的法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执法者都应当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肖太福则认为:“地方车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也应当为此承担一部分责任。”
他进一步补充说:“依法行政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应尽的义务。对于新法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出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执法部门不按规定执法,无疑是法制建设的重大阻碍。地方车管部门无视法规的存在,不按法规办事,就应当承担责任。其上级领导机关监管不严,当然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推行法规要责任到人
既然一些地方的车管部门不执行“‘新车’必装ABS”的法规,是一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一法规得到认真的贯彻和执行呢?
两位专家认为,要确保‘新车’必装ABS法规得到认真的贯彻和执行,有关方面必须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约束相关执法部门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应当把其责任落实到人,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姚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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