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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行政监管难以落实 指令召回难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11: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媒体广泛披露的7000辆日产五十铃车存有隐患却不召回的事件,因涉及我国汽车产业政策尤其是公众利益的若干法律问题,引起国内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消费者等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行政主管机关在面临一边是厂商,一边是车主(公众)的利益冲突时,怎样才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恰当地履行义务?在现行的汽车召回中行政主管机关为何总是那样尴尬?

  行政监管难以落实

  由于我国汽车厂商大都没能像食品企业那样建立质量问题追溯机制,就算汽车出厂后知道存在缺陷,也不清楚问题零部件用在了哪批车上,何以召回。监管的基础就是充分、大量地占有信息,而行政主管机关对这类信息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导致其难以做到对汽车厂商的有效监管。在汽车召回体系中,行政主管机关不应忽视监管责任,有责任要求汽车厂商定期提交生产、销售档案,并建立汽车质量追溯制度,以确保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指令召回难以实施

  我国汽车实行的是市场准入制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汽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如果该车存在召回缺陷,一方面是厂商自身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表明行政主管机关在制定相应标准时,同样存在缺陷,或是行政主管机关在批准其进入市场时把关不严,行政主管机关自身也有责任。由此看来,汽车能否被认定存在缺陷、能否被指令召回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利益是有一定联系的。如果汽车厂商不能自愿召回,而要由行政主管机关认定汽车设计是否具有缺陷而召回时,行政主管机关可能会顾及到自身的利益,指令召回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令人怀疑。因此,行政机关在指令召回上应勇于挑战自身、承担责任。

  缺陷鉴定难以独立

  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但是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具有汽车缺陷技术鉴定能力的科研、评估、鉴定机构与行政主管机关及汽车厂商之间或多或少地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当普通车主在汽车是否存在缺陷上与厂商发生争议时,很难找到能独立、公平地进行评估鉴定的机构。为此,行政机关有责任理顺汽车评估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汽车召回是一个新制度,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正因如此,行政主管机关更应积极履行行政职责,推动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对车主和厂商负责。行政主管机关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唐小明、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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