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大辩论背后的小道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12:38  中国青年报

  “谁动了我的奶酪?”这句话之所以风靡全球,原因是它用浅显的语言讲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即利益分配是矛盾的焦点所在。近日,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再次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有关方面甚至举行了相关的研讨会,厂家、经销商之间进行大辩论,双方各执一词,争了个脸红脖子粗。

  正方观点认为,品牌管理办法将会使汽车终端市场更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增强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避免经销商相互推诿,便于实现责任追溯,最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反方观点称,品牌管理办法忽略了经销商的利益,强化了厂家对经销商的管理和控制,这种用行政手段强制市场的行为,是偏颇、不合理的。可以看出,正方主要代表的是厂家的声音,而反方观点,则是经销商特别是中小经销商的不满和反抗。某种意义上,正是他们在大声疾呼“谁动了我的奶酪?”

  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销售,即品牌销售需经过授权,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然而,据统计,目前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汽车经销商约有3万家,其中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网点(含4S店)只有2000多家,约占7%。也就是说,有超过90%的经销商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成为二级经销商,要么被淘汰出局,而亚运村汽车市场之类的汽车“大卖场”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销售渠道如此大的变革,引起轩然大波似乎并不足为奇。然而,据记者了解,近两年来,类似的渠道争夺和整合之声不绝于耳,但究竟有多少经销商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却有待考证。早在2004年6月1日,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渠道分合的提法就含糊不清,使得争论一时甚嚣尘上;2004年10月底,商务部公布了《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规定从2005年1月起,所有乘用车都要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没有获得厂商或者总经销商授权的公司不得从事汽车经营。

  然而,汽车贸易政策实施至今已有近4个月的时间,无证经营的“车虫”和多品牌经营的“杂货店”却有增无减。我们知道,市场总是讲究利益的最大化,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才具有生命力,包括政策和法规。在我国现在的汽车发展阶段,实施品牌授权销售,到底能取到多大的效果确实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特许销售的形式,从一开始就是个极端的卖方市场。厂家要求高、可选对象多,一家普通的4S店,却动辄数千万元的投资,造成了资金的极大浪费和高成本运作,也是4S店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其次,品牌授权销售在加强厂家对经销商控制的同时,减少了市场的无序竞争,但也改变了市场充分竞争的局面。更可怕的是,没有了代理制、品牌专卖、汽车卖场等方式的相互制约,如果市场形成统一的声音,有的4S店就会出现“店大欺客”现象,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一定能够落到实处,消费者未必能够真正受益。

  据悉,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品牌销售模式,在美国就有超过2.6万家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但另一方面,早在前几年,欧盟就取消了维持上百年之久的特许专卖店,目的在于打破垄断,加强竞争。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品牌销售和非品牌销售并没有孰好孰坏,而是要结合各国的国情和汽车工业的发展水平,而不是盲目跟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造福百姓、促进汽车工业发展的作用。

  黄少华

(编辑:黄浩)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