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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重压保险商 中国人保率先“叫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6:34  经济参考报

  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为保险公司所带来的巨大成本压力,2月22日,人保独家举办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来规模最大的研讨会,公开为《条例》“挑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在长达9页的发言稿中,列陈《条例》6大弊端。保监会有关部门官员也在媒体面前表示,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所制定的《条例(草案)》给监管部门和行业带来巨大压力。

  与会者的一个共识是,“条例必须进行重大修改”,《道路交通法》则被列为突围的关键。

  财险老大叫屈

  占据市场60%份额的中国人保曾是第三者强制保险推行的极力倡导者,但是,《条例(草案)》的发布,贾海茂却感到前所未有的“焦虑”。

  “无过错赔偿责任”、“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以及保险金先行垫付等《条例》确立的经营原则,在贾海茂看来,“听起来很好,不能细琢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由以往的“以责论处”转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急剧扩大,势必造成保险费率水平大幅度提升。根据人保初步测算,投保人在现行缴费水平基础上将增加150%至200%的支出。

  而在此基础上的“不盈利不亏损”经营原则,则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贾海茂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提出置疑。“如果按照保险公司整体‘无亏损无盈利’原则,总有部分保险公司会因为亏损而退出,导致强制保险经营主体不足;而如果实行单个保险公司‘无亏损无盈利’原则,则必然导致各公司费率的差异,产生价格战。”贾海茂说。

  “人保的观点基本代表了业内的总体看法。”某财险公司董事长评论道。

  记者了解到,由于《条例》使得第三者强制险经营成本的成倍增长,已经有财险公司萌生退意。“除非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不见得会选择进入。”某财险公司老总透露。

  保监会尴尬

  保监会财险监管处处长董波坦言:“以现行《道交法》76条为依据制定的《条例草案》规定,使今后三者险费率走势很不乐观。”

  而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监会人士则向记者表示, “让保险公司承担过度的责任,势必导致费率走高,投保人不愿投保,最终将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破产。”

  除了对行业自身的忧虑,令保监会感到棘手的是,“目前国内各种机动车总量1亿,强制三者险将成为相当数量消费群体的生活必须支出。”董波说。

  “如果保费从1000元涨到5000元,保监会是批还是不批,如何面对群众的期待。”保监会法规部副处长何肖峰直接指出了保监会的尴尬。

  而这种尴尬似乎早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实施之日起就已经种下。《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立法者已经把保险公司推到了事故偿付的第一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认为,由一个行业来承担如此重大的社会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道交法》是上位法,《条例》的制定自然无法跳出其划定的圈子。

  突破《道交法》?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认为,“责任保险是寄生的,有侵权责任才有第三者责任。关于《道交法》76条第一款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问题,一般理解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无条件承担事故责任,这个说法有问题。”

  保监会的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除非修改《道交法》或者请人大对76条做出法律解释,否则,《条例》修改的余地非常小。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两会”期间保险界的政协委员应提交修改《道交法》相关条款的提案。“《道交法》第75条和第76条可以合二为一,不用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可由相关条例细则来完成。”

  但对于《道交法》的修改,何肖峰说:“激进推倒重来不现实。”

  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温世扬为保险公司指出一条补救措施——钻《道交法》76条的漏洞。“任何侵权都存在抗辩事由。既然条款规定了区分财产损失险,‘故意’可以不赔,寿险就也可以再往前走半步,比如过失相抵。”

  但在贾海茂看来,如果保险公司将底线退到“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到时就全死完了。”他说:“人保仅2003年就处理了交通事故赔案700万起,公司根本没有精力来应付抗辩。”

  尽管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与会者没有人明确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按“以责论处”的主张,但修改《道交法》意图本身,已将保险界的这一核心思想表述得相当清晰。 (袁 满)

(编辑:邵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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