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有过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这不,一个汽车销售公司在帮一个客户代办汽车保险时,只因不小心将保险单上的一个型号搞错,就被客户给告到了法院,为此还付出了3000余元的代价。
客户是一位黄女士,她在2003年9月10日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总价为149770元的“风景冲浪”牌汽车,并进行各种代理牌照、代理上牌、办理保险、按揭贷款等配套服务。
合同订立后,黄女士向销售公司付了购车款,在2003年9月28日,黄女士拿到了车辆。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开始为黄女士办理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2004年1月13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的保险单转给了黄女士,可是该公司却因为疏忽在为车辆投保时将保单上的型号搞错了。
黄女士一发现保单上的型号与实际所购买车辆的型号不一致,她马上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要求更改保险单、交付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税收据原件,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就将该公司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汽车销售
公司将黄女士的车辆保险单更正并退回错投保险期间保险费763.5元,双方共同补办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
即使这样,法院仍然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由于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义务,致使纠纷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虽然在诉讼中补办了补证手续,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汽车销售公司看到确实是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这场官司,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赔偿黄女士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黄女士2000元,1677元的诉讼费也由其承担。
作者:□通讯员李学兵 记者王凤梅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