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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京都议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0:29  中国汽车报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目标是2008年~2012年,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保持1990年水平,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增加10%、8%、1%。

  限排气体有6种,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以及其他3种含卤烃气体。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应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目前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包括中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和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下列四种“协作”方式:一、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量;三、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也就意味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阶段规划的开始。今年5月,与此相关的非正式会议将讨论2012年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

  清洁发展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中国的应对措施

  在2月16日召开的“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高层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中国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代表团团长刘江说,作为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7项积极的应对措施。

  第一,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机构。

  第二,积极参加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

  第三,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如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发展优质能源,努力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支持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

  第四,认真履行在公约下承担的具体义务。

  第五,开展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

  第六,开展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

  第七,为实施议定书做好准备。 宋凤珠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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