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记者日前从佛山市获悉,《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正式出台。此后,对拉行人衣襟强索强讨人员的处理将有法可依!强索强讨,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将受到治安等处罚。
据介绍,由于原来国务院、民政部及广东省政府指定的救助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所属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出现管理空白。
根据《意见》,在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机关、学校、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将进行管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安置难的问题,《意见》明确,在佛山市救助管理站受助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要负责送到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省两中心无法安置的,将护送进救助站的区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特殊对象经佛山市民政局审批,可交由佛山市直福利机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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