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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销售新政:厂家授权经销商地位还是被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9:21  东方早报

  大量没有获得厂家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将退出市场。2月25日晚,决定汽车经销商命运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由商务部对外发布,并宣布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虽然部分经销商的退出有利于汽车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办法》仍然以汽车供应商(汽车厂家或厂家指定的总经销)为主导却使经销商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未必完全是积极作用。

  遭反对《办法》推迟实施

  去年6月1日颁布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随后,商务部于去年9月23日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的时间具体化为“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不过,由于各方意见颇多,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2月21日才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并宣布于今年4月1日才实施,比原定的实施计划整整推迟了3个月。

  据了解,去年9月《办法》征求意稿一出,立即在汽车流通市场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在众多经销商看来,《办法》一旦正式出台就是高度认可中国汽车营销模式应走汽车品牌专卖制,即4S店模式。这让没有得到厂家授权的综合性经销商以及这些经销商的集聚地———有形汽车市场开始担忧和惶恐。业内甚至认为,将有80%的汽车经销商将在《办法》出台后面临出局,因为目前获得厂家授权的多为汽车专卖店(4S店)。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姚杰介绍,目前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销商约有3万家,其中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网点(含4S店)只有2000多家,只占约7%。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理解,将有93%的经销商将出局,而聚集非特许专卖经销网点、动辄投资几亿元的全国约500家有形汽车市场也将同时陷入困境。

  对此,负责《办法》征求意见的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当时明确表示,大家可能对品牌销售的定义有误解。他指出,品牌销售不等于品牌专卖,即4S店概念。出台《办法》只是希望经销商能为消费者终身服务,一旦汽车有问题能追溯责任。实际上经销商只要获得厂家的授权即可,还可以进行多品牌销售。而有形市场则可以成为获得品牌授权经销商下设分支机构的集聚地,为此,《办法》也没有规定各网点的间隔距离。

  陈林当时还表示,为了让未获厂家授权的经销商能够应付,在新的稿子中还规定了一个半年左右的过渡期。另外,由于各方意见颇多,实施还需各部门协调,《办法》不排除推迟实施的可能。

  主动权交给汽车供应商

  很显然,此次《办法》的推迟出台是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并采纳了各方意见的原因。据了解,《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做了三项较大修改详见专家点评。不仅增加了对汽车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还给了非厂家授权经销商半年的缓冲过渡期。另外,记者昨天注意到,虽然《办法》没有规定品牌销售即4S专卖,但《办法》同样没有明确指出多个品牌是否可以在一个展厅中销售。

  对于多品牌销售的问题,去年底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曾在沪表示,经销商只要获得厂家的授权即可,还可以进行多品牌销售。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没有对实行4S专卖作明确的规定,说明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市场来决定哪种生存方式更好,毕竟非品牌专卖在国外也有很强的生命力。

  供应商主导地位惹争议

  虽然正式出台的《办法》在接纳一些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做了一些修改,更有利于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业内人士仍然指出,《办法》以汽车供应商为主导却使经销商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未必完全积极。

  可以预计,随着《办法》的正式出台,大量没有获得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必须向厂家申请品牌授权,如果不申请授权或者得不到厂家的批准,这些经销商将不得不退出汽车销售行业。

  但是,大量鱼龙混杂的经销商的退出固然可以使市场日益健康,但是令经销商感到不满的是,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经销商才能到工商部门登记获取经营资格。届时,是否要建动辄千万元的4S专卖店,车价是多少都将由厂家统一说了算,经销商稍有违反厂家意愿就很可能被取消授权。

  链接

  《办法》有三大变化

  《办法》日前才刚刚发布并推迟三个月实施。那么,到底做了哪些重点修改?为此,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办法》并参与征求意见稿咨询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让他来点评《办法》的变化及重点。

  重点一:《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点评:《办法》给了非厂家授权经销商半年的缓冲过渡期。也就是说,到9月30日前,还没有得到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仍然可以在申请的同时继续经营,而并不是4月1日《办法》一实施即退场。

  重点二:《办法》十五条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点评:征求意见稿对此并不特别指出,正式出台的《办法》对此予以了强化。强调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是一家经销商发展连锁网点也必须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同意。如果供应商出于网点布置不合理或者别的不利于供应商的原因而不同意经销商发展连锁销售店,经销商也只得作罢。

  重点三:《办法》最终没有明确规定品牌销售就是品牌专卖,即建立4S店。

  点评:《办法》没有对实行4S专卖作明确的规定,说明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市场来决定哪种生存方式更好,毕竟非品牌专卖在国外也有很强的生命力,并且大企业和小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像吉利、奥拓,以及长安、昌河等一些小客车的经销商出于成本的考虑根本不可能建立昂贵的4S专卖店。 早报记者 钱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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