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日本就制订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汽车损害赔偿的强制责任制度、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的签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虽然日本政府不直接参与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但该法规定了保险范围、金额、费率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由政府决定,而不能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体现了强制保险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以根本性地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金的落空。同时,政府大藏省和运输省都有权利对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日本政府还对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再保险。
所以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立法,将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从商业险中划出来,成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一部分;以使保险费率和保额都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并在事故发生时能对受害人起到足够的保障作用,根本性地保障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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