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综合报道 日前,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于4月1日正式实施。市场人士分析,目前只有20%的经销商获得厂家授权,其余的80%汽车经销商可能退出市场。另外,《办法》也给业界留下了悬疑,没有规定品牌销售即是4S专卖,但也未明确指出多个品牌是否可以在一个展厅中销售。
据了解,《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定。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销售,即品牌销售需经授权,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
由于各方意见不一,有关部门推迟了《办法》实施的时间。正式实施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增加了对汽车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并给了一些目前未获得厂家品牌授权的经销商半年的过渡期。《办法》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也就是说,非品牌经销商只要在10月1日前获得厂家的授权即可,而不是在4月1日就一定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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