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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2:33  新闻晨报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在日前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时获得了通过。据悉,《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规定》实施后,有关超限额赔偿问题,将有可能采取两种方案,即恢复商业保险公司以往采用的无责赔偿附加险和由驾驶人出资的互助方式解决。

  《规定》实施后,机动车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也从过去的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负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分别提高到赔偿80%、60%和40%。

  为了能更好地了解、掌握《规定》,记者虚拟了驾驶人最关注的4方面交通事故例子,以及《规定》实施后将会遇到的问题,并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解读其中的细节,以便于驾驶人等有关各方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弄堂里发生车辆撞人事件

  案例

  小王从家里出来,在弄堂里被一辆正在倒车的机动车撞伤,造成粉碎性骨折。为此,他花去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损失总计5.8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裁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解读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参照《规定》执行。因此如在弄堂里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参照《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中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规定,小王5.8万元损失中,4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强制保险部分的1.8万元,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需要承担1.8万元×80%=1.44万元,其余的3600元由小王自己承担。

  外地机动车在沪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

  老张驾驶安徽牌照的汽车从安徽来沪走亲访友。车辆行驶至福建中路时,一位妇女闯红灯横穿马路。虽然老张采取了紧急刹车等措施,终因距离过近,汽车还是撞伤了那位妇女,受伤的妇女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救治脱离危险,医疗费总计16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老张应该按照《规定》承担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老张却认为,外地车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因此,不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

  《规定》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这是指凡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应适用《规定》,因此外地机动车、行人在本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规定》。

  此起事故中,公安部门认定属于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按照《规定》中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规定,在非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以,该起事故造成的16万元损失,其中的4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由老张承担,其余的7万元应该由那位妇女自己承担。

  为避让行人机动车撞非机动车

  案例

  老钱驾车行至中山西路时,一个小男孩横穿马路,眼疾手快的老钱急转方向盘,没撞上小男孩但撞上了在路旁骑车人,结果造成了2万余元的损失。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各方为2万余元的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处理和承担责任僵持不下。

  解读

  《规定》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碰到此类问题,有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追究有责任一方的责任。

  去年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

  4月1日以后是否还要参加强制保险

  案例

  去年的10月20日,苏小姐花了10余万元购买了新车后,到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数天前,她从媒体和网上得知,从今年的4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规定》,而且所有机动车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她想知道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还要投保强制责任险。

  解读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保险双方通过合同确定关系。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指机动车一方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如果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4月1日《规定》实施前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在《规定》实施后仍在保险期间的机动车,其中的4万元自动转为强制保险,超过4万元部分仍为商业保险。

  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意图敲诈车主

  案例

  为了赚取不义之才,何某一伙认为,机动车倒车速度慢,撞上人不至于产生严重后果,于是决定上演一出倒车撞人闹剧。在路边,眼见一辆车慢慢地在向后倒,何某迅速跑向车后,随后哇地大叫一声后倒地。见有人被车撞,驾驶人随即下车。一旁的同伙于是为何某“撬边”,向驾驶人敲诈勒索。公安交通部门在分析了具体情况后认定,此起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

  解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希望这种事故发生。

  按照公安部门“此起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的认定,以及《规定》中的免除机动车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结论意味着,何某咎由自取,所有的损失将由他自己承担,还将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理。

  作者:晨报记者 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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