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规定》有3个关键因素需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责任限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关键之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关键之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方案。(1)机动车有事故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无事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两种情况免除机动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关键之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据介绍,经过各方协商,本市已经具备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先行建立的条件。因此,此次《规定》明确,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将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悉,上海已经考虑通过未投保行为的罚款、保险费率中抽取的部分资金、银行孳息,以及追讨的医疗预付费用等4种途径筹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争取在4月1日基金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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