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安集团宣传部部长刘跃证实,长安集团在去年8月,一纸诉状把江南奥拓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使用该集团的注册商标“奥拓”,构成了对长安“奥拓”的侵权,长安集团为此要求江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据悉,早在1988年10月,长安集团前身长安机器制造厂就与日本铃木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ALTO微型轿车的协议”(ALTO系日本铃木公司注册商标),并于1991年正式启用“奥拓”商标。长安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
1992年12月,经中央专委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将现有的几个微型轿车生产企业(长安机器厂、江南机器厂、秦川奥拓、江北奥拓)统一调整到ALTO车型上来。4个厂生产的奥拓车在车左后部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北奥拓和秦川奥拓,以示区别。
此后,长安在与其他奥拓轿车的竞争中取得了先机,成为奥拓轿车的代名词。江南机器厂与另外3家江浙股东合资成立由其控股的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继续生产“江南奥拓”汽车。
长安认为,江南机器厂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将“江南奥拓”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作价120万元重组公司(江南公司),侵犯了长安集团的利益。
对此,江南机器厂则声称是无理取闹。江南汽车销售公司市场部部长王熹表示,“长安状告江南奥拓的真实原因,是因为江南奥拓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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