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商务部上周五公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乘用车销售行业将从4月1日开始使用该办法,而商用车销售领域则要到2006年12月1日才开始实行。《办法》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业内认为,绝大多数中小经销商可能因得不到厂家授权,或将出局,或将挂靠,或重新向厂家申请授权。
授权销售成为核心规定
该《办法》的核心在于,经销商销售的汽车品牌需经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按照《办法》解释,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志、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从今年4月1日起,汽车经销商要成为一级经销商,必须经过厂家的直接授权。业内认为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汽车流通市场的整饬。但一些经销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担心,一些准备离开汽车经销行业的经销商可能在《办法》实施之前,大幅度降价甩卖汽车,这可能会对目前已经较为混乱的汽车市场价格造成更大的冲击。
《办法》还规定,境外汽车厂家进入中国需先授权一家境内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然后由他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进行进口车销售。
同时,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销商尚有半年过渡期
按照规定,市场上今后绝大多数汽车经销商将以4S店形式出现。虽然《办法》没有规定品牌销售即是4S专卖,但4S将是品牌销售的主要手段。此外,商务部还要求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汽车供应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背景资料显示,《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去年9月23日就出台了,但当时一出台立即在汽车流通业引起轩然大波。汽车流通业认为意见稿中规定厂家对经销商控制过严,其中包括厂家要严格控制经销商擅自降价。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已经把“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价格标准”一条删除,同时增加了对汽车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
《办法》还给了一些目前未获得厂家品牌授权的经销商半年的过渡期。非品牌经销商只要在10月1日前获得厂家的授权即可。本报记者吕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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