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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缘何“叫好不叫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8:15  中国汽车报

  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过字斟句酌的四易其稿,最终在2004年11月1日正式向上海全市汽车销售企业推广。然而,这份一经推出便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反响,并被专家们评价为“汽车买卖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第一个真正规范的合同”,却出乎预料地受到上海绝大多数汽车经销商的“冷遇”。

  《合同》在上海推广遭遇困难

  据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最新统计显示,在上海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共有近1100家,但《合同》正式推行之日,只有74家企业购买,合计为1600份。后经有关部门多次动员,迄今也只售出约4000份,相当于一家大型汽车销售公司两个多月的使用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企业表示,是碍于“面子”才勉强买了些“意思意思”,买后搁在抽屉里,真正在销售中使用的《合同》为数甚少。

  让人感到纳闷的是,既然《合同》的推广将会为买卖双方维护各自的利益,对规范汽车销售市场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而且首次实行买车合同与服务合同相分离,避免了“打闷包”式的一口价,在产品质量承诺上也有超前意识,为什么在上海汽车销售行业中却“叫好不叫座”呢?经业内资深人士的一番指点,记者才了解到新《合同》遭汽车经销商“冷遇”之谜。

  汽车专卖店有自己专用合同

  销售合同是汽车买卖的重要环节。品牌主机厂一般都有自己设计的专用合同文本,而且也纳入特约授权的经营模式之列。别说是取而代之,即便是想对字句进行修改也没那么容易。对于汽车品牌专卖店而言,必须要听命于主机厂。没有主机厂的认可,品牌专卖店不可能节外生枝,再在合同上进行任何修改。再说,厂家专用合同驾轻就熟使用惯了,换新的也嫌麻烦,所以对新合同只能敬而远之。

  新合同与销售现状不吻合

  《合同》规定,汽车销售商在向用户交车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发票。这一条款在通常情况下无可非议,但与实际操作的现状不吻合。主机厂规定汽车品牌专卖店只能销售给直接用户,不能向二级经销商调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上海的现状是,汽车专卖店50%以上的销量是通过二级经销商渠道实现的,以往只要开出直接用户名下的发票即可。但使用新合同后,较真儿的用户会提出质疑,缴款、提车是一家,发票却是另一家的名字,万一发生问题该找哪家?买卖纠纷因此而生。

  使用《合同》成了额外负担

  有些汽车销售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一直是购车订单,而不用合同文本。据说,这样可以避开印花税开支。如使用《合同》范本,每份5元工本费,且不能擅自印制,必须统一购买,两项合计,一年累加起来也不是小数。上海汽车销售企业在目前薄利甚至是无利的情况下,自然要“斤斤计较”,算账恨不得算到小数点后面几位数,一辆车几元钱的成本也不是小数目了。

  此外,一些用户与销售员洽谈半天后敲定要买车,但在正式签订合同时,用户认为《合同》包罗万象的条款不亚于目前的售楼合同,当场难以消化和理解,让销售员把合同重新复印后带回家仔细研究。经此折腾,有些用户一去不回,到手的买卖转眼泡汤。

  质量承诺超前风险太大

  《合同》规定:车辆行驶1年或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部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用户可以要求退车。对此,许多经销商感到风险太大,大就大在车辆的质量并不掌控在汽车经销商的手中,很多问题是生产环节中产生的,而要由汽车经销商来负担解决,他们感到有难处。

  虽然《合同》条款所列的质量问题并不多见,可一旦发生类似纠纷,所牵扯的精力太大,厂家和用户都不能得罪,弄不好名利俱伤。同时,质量承诺超前于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让汽车经销商面对最棘手的“难点”做贡献,汽车经销商自然不会去“火中取栗”。

  行业自律需要法律支撑

  上海法律界人士针对《合同》“叫好不叫座”作出了自己的分析,他们认为,在涉及规范汽车流通领域的国家法律或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尽管有地方政府部门牵头制定,但该《合同》只能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也即政府认可、行业引导、企业自愿、用户接受。根本的问题在于,行业自律需要法律支撑,例如,汽车“三包”等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不仅使《合同》更精练简洁,更重要的是能把造车、卖车和用车三者统一到有法可依的平台上。否则,出师不利的《合同》很有可能昙花一现。(本报记者 张煜林)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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