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司机“减责”比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便有证据能证明是行人违章、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机也只能“减轻”责任。可见,尽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确立了“撞了不是白撞”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争议。为此,《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做了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均要承担责任。此外,《意见》明确指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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