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前“三包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结束,许多业内人士纷纷预测“汽车三包”将在年内出台。也有权威人士直接表示“三包”将于今年“3·15”正式推出。三年时间坚冰难破的“汽车三包”终于要粉墨登场了吗?
厂商妥协
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汽车三包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从2005年1月10日推迟到了1月25日。消息一传出,使正处于销售淡季的汽车市场再次“心跳加速”——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经销商摩拳擦掌,厂家抱头苦思应对办法,消费者更是翘首企盼。据国内某知名网站调查显示,有77%的读者表示该“草案”增加了他们买车的信心。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公示意见的整理和对“草案”的修改正在进行当中,是否会在“3·15”推出还不确定。
时至今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历时将近三年,每年都有“汽车三包年内出台”的消息传出,加上这次已经是第四次了。在记者对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的采访当中,他们普遍对“汽车三包”持欢迎态度。但就是这样一个利好政策为什么却迟迟不肯露面呢?
参与了此项法规起草和修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表示,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其中一个敏感话题。他向记者透露,在此之前厂商一直在与消费者讨价还价,“双方都在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前几次征求意见时,厂家的意见很大,“但从中后期就发生了变化。征求意见十几天后,厂方开始表现得波澜不惊,大局已定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家汽车生产企业愿意充当拖后腿的角色。”
看来,厂家对待“三包”的态度比“召回”要温柔得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资金投入上“三包”比“召回”要少得多呢?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新光认为:“虽然‘三包’涉及的大多是个案,与‘召回’有本质的区别,但也不排除某种车型出现集体退换的可能。从这个角度上说,‘召回’后的汽车修好后还会返还给消费者使用,但退换后的汽车面临着复杂的后续工作。”因此贾新光指出,“从长远看,在资金投入上,‘三包’比‘召回’要多。” 北京现代汽车公关部媒体负责人孙振杰也表示:“三包的投入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营商顾虑
从目前厂家的表态看,似乎已经与消费者的愿望以及政策规划相吻合。
而根据“汽车三包”中“谁销售谁负责”的规定,经销商夹在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不但直接承受车主的不满,还要面对厂家的压力。记者日前走访了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经销商大都认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与消费者和厂家达成共识。
三包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售后服务的问题。据王前虎介绍,售后服务的主要责任是由厂家来承担,经销商需要与厂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一部分。”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国内某汽车品牌店的销售代表顾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阅读了三包草案,草案第八条规定: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经销商来说,只要有厂家支持,就不会有执行问题。”
门槛难迈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2004年全年,北京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中心共接到机电产品类投诉1105件,而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汽车及相关配件上,其数量比2003年增加了25%。因受产品自身因素和使用的原因以及检测技术的影响,汽车投诉案件的结案率大大低于其他机电类产品。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较弱,在整车检测技术方面的能力还较滞后,这一方面是由于存在技术难题;另一方面,由于许多的汽车检测机构还担负着新车的检测,所以汽车厂商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是造成“汽车三包”三呼未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前虎也肯定了这一点,当消费者与厂家就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如何公正地进行检测是关键。因此必须规定设置公正、客观的检测机构,也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它独立于消费者和厂家之外。据其介绍,各地的一部分检测机构正在准备与厂家脱离关系。
除了汽车质量鉴定问题外,其他难点也摆在眼前。比如:办理退货时关系到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许多部门,涉及的费用包括“车辆登记注册费”、“车船税”、“养路费”、“牌照费”、“车辆保险费”等等,这些均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管理范围,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在采访中,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对“三包政策即将出台”持怀疑态度。他表示,企业信誉、维修技术、产品质量三方面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根本谈不上三包,“即便出台,又有多少可操作性呢?”
背景链接 “召回”与“三包”
汽车“召回”不同于汽车“三包”。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打个比方,“三包”是雪中送炭,“召回”如锦上添花。
周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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