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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不服电子警察案车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9:22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张润东报道 因不服“电子警察”作出的违章认定,郭某把海淀交通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因本案是全国关于不服“电子警察”违章认定的首例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2月13日,海淀法院行政庭一审审结该案,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8日下午5时48分10秒,海淀交通支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一辆小型客车在海淀区阜永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后海淀交通支队民警通过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认定小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郭某,车身颜色为灰色,车型为捷达。

  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7月28日,郭某到指定的地点缴纳了200元罚款。在缴罚款的前一天即7月27日,郭某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9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郭某于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海淀交通支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车牌号为京FUxxx的小客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反映出来的影像、数据信息在于突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的号牌以及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便确认违法车辆。海淀交通支队提交的车牌号为京FUxxx小客车的机动车档案信息表明,郭某系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故海淀交通支队对郭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郭某虽然对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海淀交通支队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郭某要求撤销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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