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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案 又显强制三者险空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6:03  中国汽车报

  

此时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也应为无责车主“买单”?

  2004年11月19日,新交法实施半年多后,北京市首例保险拒赔案在朝阳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周林4万元。据悉,人保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经就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郝演苏教授:保险公司不该赔

  对这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法院判决这个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而应该是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保按照合同办没有错,这个案子最终肯定会胜诉。如果二审败诉,我们这些教授会联合人大代表共同签名上书。政府违约,政府违规,不是企业的责任。政府的不作为由企业来担,不成立!”郝教授说这些话的时候略显激动。

  郝教授告诉记者,强制上保险并不意味着强制上的这个保险就是强制保险,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退一步讲,就算把现在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临时代行强制保险的功能,政府也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从新交法出台到现在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或是人大立法委员会并没有就过去的三者险和现在的三者险之间的差异做过任何解释。

  这里还有一个误区,就是钱名义上是保险公司赔的,但实际上是千千万万没有出事的车主赔的。“首先我认为保险公司不该赔这个钱,就算保险公司由于其他原因愿意出这个钱,也应该从公司的利润里出,而不应该动用广大车主的理赔基金,否则就损害了其他车主的利益。”

  郝教授最后说。

  原告律师:新交法第76条有法可依

  作为这起保险拒赔案的原告律师,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的朱天成律师认为:“我们能胜诉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主要是由于新交法的出台以及第76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在以前,我们很可能就打不赢。”

  朱律师之所以这么说,主要还是因为当事人周先生跟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以前,保险公司的赔偿完全依照合同来,就是责任多少赔多少,责任不清或无责任就不赔。现在因为保监会原来出台的保险合同跟新近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保险合同里规定的内容就自动无效了。

  新交法出台后,国家将介入强制三者险,出了事第三者责任赔多少钱,国家将有明文规定。如果强制三者险已经出台,那么问题将变得更加简单。但是在目前还没有强制三者险的情况下,新交法的第76条仍可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强制三者险出不出台不关周先生的事,因为新交法已经出台。”朱律师说:“新交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它的保险合同。现在保险公司拿的还是原来的合同,没有尽到调整的义务。保监会也应出台一个格式合同,发到各保险公司去,所以说实际上还是保监会的步伐没有跟上,而投保人是无法选择合同条款的。”

  问及郝教授提出的本案可否以新交法第17条为审判依据,朱律师表示,因为整个中国目前强制三者险和救助基金都在制定之中,还没有正式出台,如果这么判就不合理了。

  普通车主:受害者应得到相应赔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车主们普遍认为,国家要求必须要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上就不给年检。保险公司出售的虽然叫“第三者责任保险”,而非“强制三者险”,但是实际上还是有点“强制”的味道。现在出事后,车主无责任的不赔、责任不清的不赔,三种情况两种都不赔,保险简直有点“形同虚设”。

  “上保险的时候强制我们上,收了我们那么多的保费。可真到了理赔的时候,人家又开始有选择地赔了。”车主张先生表示很不理解:“如果不赔,就不要强迫我们上,至少保险公司在我们上保险的时候应该明确地告诉我们,哪些情况下是不赔的。”

  对广大车主来说,出了事故可以把自己承担不了的风险分散出去才是最重要的。老百姓们则普遍认为,无论如何,受害者都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不论这个赔偿是来自保险公司的三者险还是国家的强制三者险。“国家的强制三者险没有出台不应成为受害者得不到有效赔偿的理由。你总不能要求受害者及其家属这么一直等下去吧?”车主孟女士的话值得思考。

  张肃菲 文/图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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