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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也有保证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9:17  新京报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有望在年底实施

  前段时间,交通部对旨在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对厂商频繁降价让利以拉动的车市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乘用车维修质量保证120天

  依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车辆维修经营中,将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乘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0公里或者12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行驶6000公里或者35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18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在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按照这项规定,今后机动车维修企业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

  ●质量纠纷由修理厂举证

  征求意见稿明文表示,修车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将由修理厂承担,即质量保证期内因为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修理方在3天内不能或无法证明车辆出故障的原因,修理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配件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施行尚有难度

  有消息称该规定有望于今年年底施行,但有关部门没有给出确切时间表。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对于消费者关心的汽车维修工时费问题、汽车修理路边摊如何监管等问题,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本报记者涂梅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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