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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政局恢复办理养路费报停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09:08  新京报

  本报讯 实行了近两月的“停用车辆无法停缴养路费”政策昨日终止。25日起,北京市路政局开始临时办理养路费停缴业务。

  一辆汽车通过新建成的收费站。燃油税改革呼之欲出,养路费等费用将取消,但高速公路仍将收费。本报记者 浦峰 摄

  报停当月养路费不予退费

  根据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稽查处公布的通知,昨日起,北京市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均可以前往申报停缴养路费,由机动车车籍所在地征稽所办理。

  通知表示,报停机动车已预缴养路费的,自报停的次月起办理退费手续,报停当月的养路费不予退费。

  以往机动车停驶可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但是,公安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复驶制度,致使停用车辆无法停缴养路费。

  北京市路政局称,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利益,根据北京市交通委11月10日专题会意见,决定由北京市路政局自行办理机动车申报停缴养路费业务。

  申报将简化手续

  相对以往的报停,此次申报将“简化手续”。征稽员只需在收费系统中查验申请报停车辆符合报停条件,审核并留存“申报停征养路费协议书”后,即可办理次月养路费停征手续。

  通知表示,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办理停报养路费:机动车欠费或同一户名下有多辆机动车,其中有欠费的,不予办理报停手续;申请报停的机动车累计报停时间全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新增机动车当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未报停时间。

  按惯例,北京将于11月底开展下一年度养路费征稽准备工作,12月1日起开始征收。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公路处了解到,上海目前对09年的养路费暂未开收。而如果燃油税在年内推出,那么,如果此前有车主已经缴纳了明年的养路费,有关部门或将通过费改税等措施退还费用。  

  综合本报记者 李立强 《上海青年报》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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