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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汽车市场要提高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8:44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汽车经销商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上周五,是国家商业部公开向社会征集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意见的最后期限。本报记者应邀参加了两次完全由汽车经销商自发组织的讨论会。一次是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组织的由北京地区十多家市场参加的讨论会,一次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清华大学汽车营销EMBA班200多名学员参与的主题讨论。

  针对两个办法,经销商普遍认为,汽车发展到今天需要这样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汽车市场和经销商行为有指导意义。讨论中,商家们在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中肯而实际的意见。

  -经销商处于弱势

  目前的汽车市场仍然是厂家主导的市场,本来厂家主导的东西就很多了,比如要求经销商建4S店,这个管理办法更加强化了厂家的主导地位,经销商更处于弱势,因为这个办法毕竟对商家的影响是较大的。

  管理办法想给市场一些规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很多条款跟现实有些脱节了。一些条文在实行上有些难度,比如厂家只能授权一家,像奔驰、宝马等,在中国如果就一个总代理,实际上这样的代理商就等于大权独揽了,对很多经销商是不公平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强调了汽车经销商应获得厂家的授权,只能经营唯一品牌,这种规定符合目前市场上正在实行的汽车4S、3S店的做法。但没有考虑到经销商的利益。现在厂家要求经销商投资建立专卖店,动辄百万,有些品牌需要千万。当一个品牌汽车销售形势好的情况下,只经营一个品牌经销商可以收回投资,而一旦品牌市场竞争激烈,经销商投资收回周期加长,经营成本激增,很有可能“一棵树吊死”。现在的经销商由于竞争的残酷,有些已经开始搞多品牌销售了。现在这种一个店经营多品牌的现象已经出现,这是经销商为降低成本作出的选择。

  另一方面,办法中强调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应当由唯一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定和实施。这个“唯一”势必造成厂家对市场的垄断行为,与目前市场已经形成的同一品牌多家代理的实际也不符合。企业产品的网络布局应该由企业自己和市场决定,而不是硬性规定。

  -汽车交易市场将消失

  汽车市场上现在存在的销售模式不只专卖店一种,那些没有专卖店的经销商集中在交易市场里,如果办法实施,汽车交易市场将消失。

  办法中所明确的是汽车厂家授权的品牌经销商,而对市场上现存的汽车营销模式概括不足。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汽车经销模式有专卖店、交易市场、连锁经营等形式。如果办法实施,其他销售模式势必遭到淘汰。以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为例,它没有任何厂家的授权,但它每年的汽车交易量可以占到北京地区汽车销售量的1/10。目前北京地区还有至少5家这样的交易市场,在市场内的商家很多没有获得厂家授权,办法实行后,这样的商家将被淘汰,交易市场将出现生存危机。

  汽车交易市场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迅速增长应运而生并发展壮大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购买汽车的途径。作为对汽车销售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应考虑平衡厂家、商家、消费者的利益。怎么解决,应该依靠市场来解决。国外的汽车交易市场都有独立的经销商存在,美国全国有2.6万多家经销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经销商,他们没有厂家的授权也不是4S店,有一定的资金和经验就可以销售,特别是在一些小城市里。中国的市场本身就是多元化的,消费者的需求也是多元化的,汽车销售中经销商的经营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

  -有实力的品牌经销商得到实惠

  国内汽车工业发展过程的新阶段对于由国外厂家直接授权上午代理商来讲是好事。因为我们的主要工作还包括品牌推广和品牌维护。办法出台后能很好地规范或取缔非授权经销商(即通常所说的水货商),更好地维护客户权益,提高客户对品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使品牌健康发展。办法出台将是正规公司之间高层次的竞争,良性的竞争。

  这是在两次讨论会中一家国外品牌代理商说出的意见,在一片反对声中,这个意见属于“少数派”。受到另一些经销商的质疑。能够做一个地区总代理的经销商必然要花巨资建专卖店,所做的品牌维护和推广工作应由厂家来做,一但产品滞销或厂家被行业重组,商家只能面临倒闭,厂家是不是应该对经销商的这种退出有一些补偿。办法对商家的义务规定过多,缺乏权利的保护。

  商家对办法的具体建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的以下内容予以核对:㈠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资质条件;㈡企业登记注册及经营情况;㈢使用的商标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备案情况;㈣品牌的名称、标志、字号和商标的使用情况。

  可否对核对审批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例如一个月、或者几个工作日。

  第三章第十五条汽车总经销商申请程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依据申报文件、参考评估意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予以核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中的人员应该加入在汽车销售行业中有资质和信誉度高的经销商代表。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150公里的规定过于绝对,可否改成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厂家或者代理商选择网点布局的合理范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三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㈡有3名以上取得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取得评估师资质的条件需要更加严格。应当具备汽车修理经验、对行业现状有充分了解,而不只是参加一次培训就可以获得。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汽车厂家授权的品牌代理商可以做到,应该补充对经纪公司和交易市场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的规定。(王澈)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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