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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中立质量鉴定第三方缺位 “三包”还有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6:54  中国汽车报

  10月1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的同时,消费者翘首以盼的汽车“三包”并没有像一些媒体预测的那样“将于10月1日出台”。

  “三包”

  不是“一包”也不是“全包”

  虽然消费者对汽车“三包”的出台及实施寄予了厚望,但是对汽车“三包”的正确认识还是相当缺乏的。

  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将汽车召回和“三包”两个概念相互混淆。有调查显示,在 1000余名被调查者中,70%以上的消费者将系统性缺陷和偶然性缺陷视为同一概念,即将汽车召回和“三包”相混淆,仅24.1%的消费者对汽车“三包”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由于在以往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后,一般都是由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以维修的方式来解决,所以造成一些消费者把汽车“三包”误认为是“一包”:即单纯的修理。把汽车“三包”简单地理解为“解决汽车缺陷后,并返还给消费者继续使用”的“一包”范围之内。事实上,在汽车“三包”草案中还详细规定了出现两种情况后可以退车:即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未排除,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两次后,仍无法使用,应为消费者退货。

  还有一些消费者把汽车“三包”夸大理解为“全包”。他们认为自己购买的汽车一旦发生问题,不论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消费者的不当操作发生的故障,统统由厂家来负责。他们把汽车“三包”当成了“万能钥匙”,却恰恰忽略了“三包”草案中的四项免责条款。

  不应“嫁祸于车”

  也不应“嫁祸于人”

  由于理解上的误区,很容易造成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有专家指出, 现实中,由于诚信的缺失以及消费者对于汽车“三包”理解上存在的误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消费者或厂家有意无意地做出“嫁祸于车”、“嫁祸于人”的行为。

  厂家和消费者为了各自的利益,面对问题车辆各说各的理,实在不行,消费者还会采取当众砸车等过激行为。而厂家则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专门制订出一些“壁垒条款”,这样一来,就难免会把原本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予以放弃。最终会使纠纷不断,加大维权的成本,现有的一些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也难以落实,消费者的利益反而得不到最大化的保护。

  另外,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责任认定不清甚至根本无法认定的情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硬要厂家来承担这不明不白的责任,不仅不太合乎情理,而且也使厂家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如果不由厂家来承担责任,对于处在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太公平的。花了十几万、几十万块钱买的车,出了毛病竟然没人管。

  这些问题都会或多或少地加深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使他们的关系好像是势不两立、针锋相对的敌人。

  “高射炮打蚊子”

  政府建立鉴定机构不现实

  正是因为车辆出现问题后很难认定厂家和消费者究竟谁是责任主体,有专家认为,要想解决汽车质量纠纷,要想顺利实施汽车“三包”,就要有权威中立的质量鉴定第三方机构。

  近几年来,虽然一些民间力量组建的鉴定机构为消费者遭遇纠纷时进行了快速高效、简单低价的质量鉴定与故障分析,但是,毕竟它们不是国家认定的权威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纠纷双方有一方不认可时,这一鉴定便等于一纸空文,最多在非诉讼时能起到一点作用。

  但也有专家认为,政府建立鉴定机构并不现实。专家指出,由政府设置或确认的鉴定机构虽然设备先进、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较高,鉴定结果公正、客观、权威,出具的鉴定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这些鉴定机构收费昂贵,法律诉讼涉及环节诸多,牵扯当事人的过多精力、财力,结果未必会令人满意。面对昂贵的鉴定费用、繁琐的鉴定程序,很多消费者觉得实在“耗费不起”。

  目前全国一年产销汽车几百万辆,而存在质量问题的车也就是几千辆左右,如果全国只在某地设立一个权威鉴定机构,无疑就会增大其他地方问题车辆的鉴定成本,延长鉴定时间,使买到问题车辆的消费者望而却步,即便买到了问题车也只好忍气吞声,汽车“三包”政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全国各省、市都设立自己的鉴定机构,就如“高射炮打蚊子”,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不符合体制改革的精神。

  另外,鉴定机构人员的工资和设备资金由谁来负担?如果由财政拨款,就意味着增加了所有纳税人的负担,这显失公平;如果单独由汽车生产企业负担,人们又难免怀疑鉴定结果的公正;如果由买到问题车的车主负担,那不成了消费者“自作自受”?还谈什么保护消费者权益。

  汽车“三包”

  不是让消费者与厂家对立

  “并不是出台一个汽车‘三包’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而现在汽车‘三包’没有出台,一些问题也并不是没有得到解决。汽车‘三包’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政策本身,真正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并没有汽车‘三包’,但是面对汽车质量纠纷方面的问题仍然处理得很好。我们也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汽车质量担保体系。”一位汽车行业的专家对记者说。

  汽车“三包”应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但有人却误认为,汽车“三包”只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与厂家完全对立,“三包”政策是与厂家进行“斗争”的武器。其实,没有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就没有中国汽车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而没有汽车行业的繁荣发展,汽车“三包”也就没有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所以,行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是协调统一的,汽车“三包”政策只是整个链条中的一环,同时连接着消费者和厂家双方的权益,也规定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长远看,建立完善的汽车产品责任担保制度,是创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断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如果消费环境好了、市场秩序正常了、产品质量提高了,那么消费者的利益自然而然地就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汽车报》 王璞

  [相关链接]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就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性质不同

  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法律依据不同

  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对象不同

  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范围不同

  汽车“三包”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解决方式不同

  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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