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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将出台 质检总局已起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 13:24  北京日报

  分析:汽车召回对谁有利

  11月1日,记者在杭州“汽车与城乡经济”高层论坛上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已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近期将出台。这标志着一直为汽车消费者及汽车厂商们关注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已有眉目了。

  消费者也许注意到了,我国有些汽车企业已经在实行召回制度了。广州本田今年8月和10月分别两次对广本新雅阁采取市场措施。一次是8月对涉及全国3.1万辆新雅阁更换通气管。另一次是10月对涉及全国57724辆新雅阁加固汽油压力调节阀。这两次都是实际意义上的召回举措,但厂家却没用“召回”这两个字眼儿,而是说“采取市场措施”。

  汽车业专家贾新光分析说: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在国外,召回制度是有法律要求的。它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召回,二是强制召回。广本就属于自愿召回,这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

  但以往发生的国外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只对国外消费者说“召回”,不管国内消费者的诸多现象,极大地伤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利益。而国内汽车消费者因车的质量问题想退换货,更是难上加难。

  据了解,随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轿车进入家庭,汽车质量、维修服务纠纷和由于汽车产品缺陷造成的伤害呈较大幅度增长,北京2002年较2001年汽车投诉的数量成倍增长。经营者对缺陷汽车处理不当和回避更换、退货责任以及轿车质量、维修服务质量、汽车零配件质量问题已成为目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现实生活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范。

  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他们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组织国内有关专家成立课题组,借鉴国际上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分析我国现实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其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本报记者陈先怀来/摄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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