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世贸组织就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倾刻“入世”,面对国内汽车的高税费,以及一刀切的政策,人们不无理由地抱怨,如此做法不利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不利与国际汽车业间的国内市场竞争。人们也不断地发问,为什么不施行目前我国改革开放中,某些“放水养鱼”的政策呢?减少消费者的税赋,让更多的人买车,以壮大我国汽车工业的规模,积累资金,增加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样的好事,为什么就不能付之实现!
税费项目及标准的比较
为了把这个问题说透,特将发达国家中汽车税费相对较高的日本(据了解,日本的税费是德国的1.8倍、英国的1.4倍、法国的2倍、美国的5倍),与国内的税费情况作一比较。
具体车型的比较
为将这种比较具体化,使其更有说服力,现选择国内某款1.8L自动档的车型与日本相当排量的轿车,以及小排量车、轻四轮车等市场零售价及税费情况作一计算对比(见表二)。
通过表二的计算分析,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自轿车引进合资的20年来,规模一直做不大的一个原因。这就是不仅车价高,而且税费高。税费差不多是同档次日本车型的2.5倍。
新消费政策如何
最近,《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在朦胧中出台。然而业界反映似乎并不热烈。究其原因确有不尽人意之处,综合来说有以下几点:
1.“百公里油耗低于4L,可获得减半征收购置费(税)和免征汽车消费税的优惠”。该条款的问题除了百公里消耗没有严格的界定之外,就算能达到这一标准的车型也只约占我国轿车销量的5%,并非主流车型,对促进消费没有实质意义;
2.对低污染小汽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没有考虑到排放总量的问题,没有对小排量车(如《汽车消费政策》中油耗≤4L汽车)的倾斜。相反大排量汽车向社会排污总量越大,而得到的减税额度越大,实惠也越多;
3.“消费者购买的汽车达到本地尚未实施的高档排放标准,可获得在新车购买时消费税减半的优惠。”这项规定显然对排放技术先进的进口车有利,无异WTO之后,自己为自己设立了技术壁垒。
4.“减征消费税”的通知中并未把柴油车的排放要求与优惠列入,这与当前国际社会为减少CO2排放总量而鼓励使用柴油车的主流不符。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签字国不考虑这个问题,将是一个缺陷;
5.在“政策”和“通知”中均未充分体现汽车工业“十五”规划中重点发展排量1.3L以下经济型轿车,以及对柴油轿车和柴油微型车的倾斜和支持。似乎两者有不接轨之嫌。
6.即使实现了减征消费税30%,但其数额似乎太小。以某1.8L自动档国产轿车为例,30%的消费税只有2047.20元,仅占车价的1.11%,没有实际意义。
中国有句成语:“放水养鱼,布在方策”,是否可理解为减租减息,休养生息,民富才能国强。这个道理何以不能应用在发展汽车工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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