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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理人不得为客户代签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5日 09: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雪瑾)昨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向媒体透露,北京保险行业规范了财险公司的车险代理合同,要求各财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签署补充协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处处长李枫告诉记者,根据补充协议,车险保单需由投保人实名签字,未经授权不得由代理人等其他人代签,更不得私自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李枫表示,北京车险80%通过代理人销售,因此督促车险代理机构履行说明义务对消费者至关重要。根据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并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各种投保资料。李枫表示,此前由于一些投保人在投保中没有仔细看保单,一些保障并不在保单中,出险时才发现,导致一些不法代理人钻空子。因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等承保单证上签名时应该用实名并由本人签字,并对保单上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核。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车主投保时的知情权,减少部分代理机构弄虚作假,欺骗误导等情况发生。 

  此外,依据新保险法,李枫提醒投保人,今后,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请赔偿,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需承担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的审查义务。 

  此外,对于一些投保人十分关注的车辆过户保险怎么办理的问题,李枫表示,车辆转让的,车辆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她表示,原车主在车辆转让之后就不能退保和履行保障义务的申请。

(编辑:二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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