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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晚报:法者先要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2: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杜宝良对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围绕着杜宝良事件,社会舆论大多从执法是否科学、是否人性化角度,给予杜宝良较多的同情。但也有人指出,只要违法事实成立,就应该依法接受处罚,不能对当事人中的所谓“弱者”滥施同情。但是,从杜宝良的起诉理由中,我们分明又读出了此事的“弦外之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手段,并非像有些人说的那样,仅仅属于“不完善”、“不规范”……

  杜宝良起诉“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那个交通标志是个已经过时、早该更换的交通标识;杜宝良起诉“81次处罚,交管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105次的违章处罚中,真正符合处罚程序的,只有24次;杜宝良起诉“交管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相关法规早已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杜宝良起诉的三大理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交通执法部门以自我为中心,在自己并未充分尊重法规、没有创造相应执法条件的情况下,却苛刻地要求执法对象守法的强势心态———交通标识早该更换却没有更换,始终依据旧标识拍照罚款;牡丹卡难以记录上百次违章,竟让被罚者接受“一次性打包”处罚;法规明确规定违章通知要书面送达违章人,可是交管部门却在没有条件做到时,全面启动“电子警察执法”。

  从杜宝良的起诉理由来看,胜算应该很大。但法院对事实的理解,可能不会与当事人同处一个层面,此案的最终结局还很难预料。但是,不论杜宝良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其认识价值、警示意义都是前所未有的———对于执法者来说,严格执法的前提,是首先要为自己设定“守法高压线”。否则,被执法人不会买账,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构建法制社会也将成为空谈。

  童建明 马龙生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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