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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三死一伤 司机乘客各负一半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4日 07:35   新京报 字号: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首都体育学院凤凰岭校区助理教练柴某,乘坐醉酒学员王先生的车发生事故。王先生死亡,柴某受伤,事后,柴某起诉王先生的父母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判决,柴某乘坐醉酒司机的车属自甘冒险,应自己承担一半责任。

  学员酒后开车致4人死亡

  判决书显示,2008年10月19日17时许,凤凰岭路33号灯杆处,王先生开着奔驰车,载着柴某等4人,与一辆大客车相撞,除柴某幸存外,奔驰车其他人员全部死亡。柴某多处受伤,伤残赔偿指数为10%。

  王先生是柴某指导过的学员,已毕业,事发当天回校找柴某等人吃饭,席间二人一起饮酒,饭后回校途中发生事故。

  事故经鉴定,王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柴某起诉王先生的父母,认为自己身体伤残,衣物受损,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

  王先生的父母称,儿子没有留下遗产,他们不应赔偿。

  乘坐酒驾车属自甘冒险

  海淀法院认为,王先生的父母应该赔偿柴某。但根据相关规定“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柴某没有对王先生过量饮酒进行有效的劝阻,作为长者和师者,没有起到表率作用。饭后,柴某不但不劝王先生不开车,还搭乘,属于自甘冒险。

  海淀法院认为,为了消除不健康的劝酒文化,杜绝酒后驾驶、明知酒后驾驶而搭乘等违法行为,尽管王先生的父母没有要求减少赔偿数额,法院仍依职权判决柴某自负一半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的父母在王先生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柴某医疗费等5万余元。

(编辑: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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