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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丰田

一汽丰田RAV4

市工商局称“类浙江”规定含汽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07:43   新京报 字号:

  浙江“单挑”丰田的“法宝”,北京也有。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网站发现,按相关规定,“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昨日表示,北京RAV4车主享受浙江待遇,有据可依。

  浙江“单挑”丰田

  浙江省工商局3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介入丰田“召回门”,并且以浙江省2001年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为依据,要求丰田按照地方条例规定对问题车车主进行补偿。

  2000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在发给本报的声明中称:一汽丰田全面接受浙江汽车消费维权要求,并称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一汽丰田将自29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

  “法宝”北京也有

  记者查阅北京市相关规定发现,北京有也类似规章,但只规定商品在维修更换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昨日,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并未将汽车列入“三包”商品,因此,与浙江的规定仍有所不同。

  199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八条规定:“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标准和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

  同年,北京市工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发的《北京市“大件商品”目录》中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家庭交通工具类被列入北京市“大件商品”目录。

  北京消协称未接到求助

  记者从北京市消协了解到,目前北京尚无RAV4消费者向消协寻求维权帮助。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昨日表示,一汽丰田应该给全国的消费者平等的待遇,而不应只是针对浙江省。北京RAV4车主不仅可以按照这两条规定向丰田提出要求,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维权要求。消费者在配合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的过程中,更换零配件而产生的误工等情况,经营者应给消费者误工误时的赔偿。但是这是民事权利,需要消费者自己提出来。各地的消费者都应该主动向当地的工商局申请,要求获得与美国消费者同等的赔偿。

  本报记者 谢涛 实习生 冷宇SourcePh">

(编辑: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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