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四川宜宾法院接到赵先生的起诉,称花了11万多元购买轿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车辆发动机舱盖上有修复的痕迹。赵先生找到经销商,经销商承认出售这辆车之前,发动机舱盖确实被刮伤,并进行过修复。该经销商随后向赵先生作出书面答复,称该车是从其他公司调拨过来的,此前不知道发动机舱盖漆面做过处理,对赵先生表示歉意,为了弥补损失,他们愿意赠送两次免费机油更换服务,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此后,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该经销商隐瞒了发动机舱盖漆面被刮伤并修复的事实,仍然以新车销售,其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一审法院认为,经销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被修复的事实,因此推断经销商知道内情,法院认为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鉴于赵先生已经使用这辆车两年时间,最终判令经销商承担车辆价格一倍的赔偿。由于经销商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随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经销商对车辆被刮伤并且修复的事实不清楚,销售行为不存在故意欺诈。经销商是经过汽车生产厂家授权对运输过程中刮伤的汽车进行维修,其维修行为是生产过程的延续,因此该车的产品质量并没有受到侵权,但是经销商因疏忽大意,没有告诉销售者产品存在瑕疵,其行为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经销商酌情赔偿赵先生4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