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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8日 08:59  郑州晚报
手拿判决书的李凯强希望通过媒体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讨回公道。
手拿判决书的李凯强希望通过媒体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讨回公道。
小伙讲述的车祸经过 老人骑自行车撞上他的电动车后轮
小伙讲述的车祸经过 老人骑自行车撞上他的电动车后轮
老人讲述的车祸经过 小伙骑电动车撞住她的
老人讲述的车祸经过 小伙骑电动车撞住她的

  手拿判决书的李凯强希望通过媒体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讨回公道。

  小伙讲述的车祸经过 老人骑自行车撞上他的电动车后轮

  老人讲述的车祸经过 小伙骑电动车撞住她的腰

  6日下午,一位19岁的小伙来到晚报。

  他的名字叫李凯强。一坐下他就迫不及待地问起记者: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记者回答“肯定会”。

  他摇摇头,又问:“现在谁能证明我的清白?我当时是在救人啊。”

  接着,他讲起了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他,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老人和前几天收到法院判他赔7.9万元的故事。

  他想找到当天的目击证人。

  他重复最多的一句话:“我是清白的。”

  他是救人者还是伤人者?她是碰瓷者还是受害者?老太和年轻小伙的故事吸引本报关注,事实的真相也许读者能帮我们揭开。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一份判决

  小伙赔偿“被撞”老太7.9万元

  2009年12月28日,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了一份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是这样的:

  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驾驶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

  “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的……”昨天下午,李凯强说起前年夏天的这起事件,仍重复着这句话。

  李凯强是家中独子。那天,他骑电动车经过郑大一附院侧门时,车子没电了,他准备去亲戚家充电,所以骑得很慢。

  就在他由西向东往棉纺路上骑的时候,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

  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

  “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李凯强当时就反驳她说:“我咋撞着你腰了?”

  李凯强和老太太争执了两三分钟后,已经有几个路人围上来,其中有两位带着小孩的中年妇女让他赶紧走,并告诉他:“我们都看到了,你没撞她,你别管这事。”

  没过多久,这起碰撞引起了在附近执勤的巡警的注意。巡警问老太太,老太太反复念叨:“他骑车闯了红绿灯,撞伤了我的腰。”

  李凯强说,他还清楚地记得巡警当时多次强调:“我再跟你说一遍,这儿就没有红绿灯。”

  老太太随后打电话叫来儿子,李凯强也只好给父亲打电话。

  此时,现场已经有不少围观的人,有人说:“这小伙子根本没撞到她,她这是碰瓷,要讹人啊!”

  李凯强的父亲来了,老太太的儿子索要医药费,双方僵持不下,李凯强的父亲陪同老太太去了郑大一附院。

  后来事情不了了之。李凯强和父亲以为风波已经过去了。

  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老太太身份证显示:宋某。

  事发时接受媒体采访,老太太说,她是去建设路办事,骑自行车到河医立交桥时,李凯强骑电动车撞着她腰了。“我不会讹人。”老太太反复强调。

  昨天下午,宋老太太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那段时间,她是为看护在省肿瘤医院住院的母亲来到郑州的。当天,她老家的亲戚来郑州看她妈妈,她去火车站买了车票后,去给亲戚送火车票。她沿金水路顺着T4路公交车的线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到棉纺路东南角路线牌及花池边,高杆灯东4.8米处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行至河医转盘立交桥西柱子西侧,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事后知道他叫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着一个女的,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虽然让过T4路公交车,但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老太太说,她摔倒了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老太太讲,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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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志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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