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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引起连环车祸两人死亡 未警示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 10:08  汽车007周报

  为救人引车祸 未警示要赔偿

  发生车祸后报警拦车抢救伤员,却未设警示标志,结果引起连环车祸造成两人死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救人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驾驶朱先生所有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内杨先生驾驶的货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当即下车电话报警并拦车抢救伤员,但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随后,闻先生驾驶的车撞在李某车尾部,造成驾驶员李某及乘客郭女士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雾天驾驶机动车行驶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杨先生驾驶机动车在被追尾后,打电话报警,拦车抢救伤员,但是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闻先生在雾天驾驶制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车内乘客郭女士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李某驾驶的轿车车主为朱先生,该车投保险种为驾驶员伤亡责任险2万元,乘客伤亡责任险8万元;杨先生驾驶的货车第三者责任人险种为5万元;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车主为兰先生,兰先生借给闻先生使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死者郭女士死亡损失的60%即6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李某驾驶的轿车投保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在死者李某遗产范围内与李某驾驶轿车车主朱先生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肇事货车投保保险限额5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杨先生与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车投保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闻先生与车主兰先生连带赔偿。之后,车主朱先生以其和驾驶员李某的借用关系是无偿的、李某驾驶中无不良行为、杨先生未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闻先生驾驶不合格车辆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主朱先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驾驶员李某的父母和证人在另案中的陈述,二审法院认定朱先生与驾驶员李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朱先生的主张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超速驾驶撞坏车,试驾人难辞其咎

  试驾车辆时不慎侧翻,试驾人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令试驾人赔偿保险公司15万余元的判决。

  某品牌整车生产企业与新凯迪公司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委托其举办试驾活动,并对试驾中的轿车投保了车损险。在活动中,试驾者尹某与新凯迪公司签定了试车保证书,其中承诺车辆损坏等损失由其全部承担。在试驾过程中,尹某违反“试驾时速不能超过80km/h”的规则,以时速100km/h驾驶车辆过弯,造成了车辆倾覆、损坏。保险公司在扣除20%免赔后,向新凯迪公司支付了15万余元的车损险赔款。随后,保险公司将试驾者尹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超速驾驶试驾车辆,因驾驶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倾覆,造成保险事故,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向新凯迪公司进行了理赔,由此依法享有在赔偿金15万余元范围内代为行使新凯迪公司对尹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尹某称事先并不知道试驾限速规定、所驾车辆倾覆的原因是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致等辩词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败诉后果。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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