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发布 2013年1月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规定”到“条例”,经过近十年的漫长等待,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被“扶正”了。这意味着,中国将成为继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之后第六个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这实在是中国汽车消费者的一大幸事!尽管中国的“汽车三包”政策目前还未正式出台,但相信也为时不远了。下面是记者将有关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重要信息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用车起到帮助。
为什么要出台?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但从实践来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进一步完善。为此,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条例与之前的意见稿草案有哪些变化?
条例一经发布,就有业内人士指出,原来意见稿草案的部分内容被舍弃了,条例与之前的意见稿在内容上有细微差异。比如,或许是因为难以界定的缘故,意见稿中关于“缺陷”的定义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这句话在条例中没有了“人体健康”几个字;再比如,意见稿中关于“召回”的定义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什么情况下应该召回?
批量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如何实施召回?
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对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是规定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有哪些处罚措施?
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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