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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获通过

http://auto.sina.com.cn   2012年11月01日 08:59   南方都市报   字号:

  南都记者 董勇刚

  日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公布,这一对中国汽车行业影响深远的法规,对生产厂家销售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管控手段。而且从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使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多的约束力。

  召回或将更频繁

  10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通过并颁布之后,将从原来的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因此对行业也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条款。同时,一些包括一旦汽车销售者在获知所销售汽车存在缺陷时应停止缺陷汽车销售,生产者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缺陷汽车的条款也被提出。从前日公布的《条例》具体内容来看,虽然在征求意见期间传出多方力量博弈,但最终的定稿仍然保留了这些严格的条款。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到今年《条例》获得通过,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多达898.6万辆。可以看出,随着年初《条例》意见征求稿的公布,召回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因此,业内预计随着《条例》的实施,行业将会出现更多和更广的召回,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是一件长远有利的事情。

  新规加重对违规厂家处罚(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此次通过的《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问题车企的处罚更加严厉。“从实践中看,原有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条例》实施、修改等背景原因对媒体表示。

  刚刚发布的《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虽然处罚数额大幅提升,但业内担心这对于“财大气粗”的生产厂家来说也是“九牛一毛”。因此,这个《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业内认为,这一规定非常严厉,一批缺陷汽车可能有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即使以1%计,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条例》加强对消费者保护

  在新的《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有经销商认为,这条规定为消费者投诉作为召回依据提供了保障。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对消费者投诉的汇总分析,一些有规律性的问题就会被发现

  此外,对于不足造成召回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并非无计可施。《条例》规定,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召回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诸多媒体推测,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政策或因此而迎来曙光。

  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今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稿比初稿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最快将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虽然现在“三包”并未出台,但业内人士推测,此次“召回条例”的实施将成实施“三包”的重要阶梯,它或将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届时,两大法规将成为汽车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

  各方反应(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经销商:推动产品品质提升

  某广汽丰田4S店总经理:有了这个制度,对经销商来说是好事,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我们能做的就是向厂家反映,但是消费者不能理解,不可避免要出现一些消费纠纷。所以希望“三包”制度也能早点出来,分清权责,经销商不至于两头都很被动。

  某东风本田4S店总经理:我们本来就有一个故障分析汇总上报的制度,车辆有哪些共性问题,厂家基本上都知晓,并在这个基础上给出召回或者免费维修等处理措施。这个规定的作用,应该是厂家会更主动关注质量问题,将问题解决在爆发之前。

  某一汽丰田4S店总经理:召回以后可能是一种常态,这会要求厂家提高工艺水平和质量标准。这个规定既有利于消费者,又利于经销商,还有利于厂家做好产品,是一个多方共赢的结果。

  网友:维权意识要跟上

  @超级无敌小米阳:有总比没有好吧,也算是一个质的变化了。

  @清醒的梦:这政策终于出来了,记得曾经咨询过一位美籍博士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果不出所料是政策先行了,有没有效还要看消费者维权意识。

  @炎炎夏日的地盘:这些法规不知道会否对某些品牌不起作用?元芳,你怎么看?

  @我本姓赖:召回网最好能有个质量反馈系统,当消费者对某一产品反映同一问题多起后,相关部门应有所举动。毕竟这个政策是服务于消费者的。

(编辑:D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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