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酒驾交警接连被逃避检查的司机撞伤,一位被撞飞的交警现在还没脱离危险;正常等候红灯的一家被酒后开车的司机撞成两死一重伤……最近一段时间,本市因为酒驾而引发了几起备受关注的恶性交通事件,事件都发生在对酒驾执行更严格处罚标准的4月1日之后,于是,有人认为是更严格的处罚刺激了司机频频逃逸,有人认为是罚得还不够重……
“现在不是对酒驾罚得重,而是对逃逸罚得太轻”
新规实行之后, 4月9日,西城交警王横被逃逸的奥迪车撞折了左腿;5月15日2点,海淀交警袁聪被一辆面包车内的几名醉酒人员殴打;6月8日1时30分,宣武交警何宇被酒后驾车试图逃避检查的司机撞飞,至今未脱离危险……酒驾司机频频闯卡、公然撞击交警事件频频发生,很多人不由得提出质疑:重罚是不是刺激了司机的这些行为?为了其他行人、司机和交警的安全,避免酒驾是不是不宜重罚呢——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反对这个观点,这么认识是错误的!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对于酒驾查得严了、处罚得严了的问题,而是对逃逸的处罚过轻了,尤其是在举证责任的归属上有问题。
目前司机究竟是否是酒驾,是由控方也就是交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此,造成了很多司机在夜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因为只要他不被现场查到,交警没有获得他的血液酒精浓度数字,就不能证明他属于酒驾。我认为,在立法上应该做一个调整,把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旦你逃逸了,就自动推定你是酒驾,除非你能找出证据证明你自己不属于酒后驾车。也就是说加重对逃逸的处罚,在要求他承担逃逸的责任同时,推定他违反了他为之逃逸的检查事项,然后“两罪并罚”。这样,司机在检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就会大幅度减少,也会保护现场执法的交警和其他不确定人。
黄海波(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我也不认同这个说法,国外对酒驾的立法和执法都更严格,你不能把现在出现的问题归咎于法律规定的严格、执法严格上。恰恰相反,严格执法更能保护司机的安全,执法力度增加本来就是为了杜绝、减少酒驾的发生,是为了保护司机和不确定人的安全。在执法过程中,当然会碰到一些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应该可以引导解决,比如设置锥筒的路段尽量长一些,尽量选取窄一点的路段设卡,让车速不能马上提起来,给夜查的一线民警和保安增加防护设备等,尽量避免伤亡发生,但是绝对不能因噎废食!
“现在酒驾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与3月份相比,4月份被查获的酒后驾车数量减少6.5%,醉酒驾车人数减少5%。而从4月1日至5月上旬,本市因醉酒驾车被拘留人数为571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10人,与公众对新标准执法的期待相比,酒驾下降的比例显得不够理想——
洪道德:我首先得强调一个观点,之前很多媒体在宣传4月1日查酒驾更严格的时候都说是法律规定更严格了,实际上法律规定并没有改变,只是政策上有调整,即行政单位加强了执法力度,而并不是立法上有改变。查到酒驾具体扣几分,是执法力度的问题,公安机关有权调整,但查处酒驾还是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进行刑事处罚,这就是立法上并没有改变。
另外,虽然统计数字上没有太多改变,但也并不意味着新规就没有取得良好效果,有人会顶风违法,这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比同期出现了下降,就说明更多的人接受了酒后不得驾车这个基本的法律要求,只要在普遍接受这个层面上有所扩大,新规就是有成效的,而且减少酒后驾车也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事情。
黄海波:我们之前对酒驾的处罚规定包括执法力度上都比较宽松,由此,长时间以来,很多司机养成了酒后驾车的习惯,而且社会对酒驾的容忍度也相对比较高,因此,寄希望于马上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是不可能的。只要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司机能够接受酒后绝对不能驾车这种观念就是好的,就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可以补上断档”
酒驾开车将一家三口撞得二死一伤,网友对这位司机齐声喊“杀”,而法律上却并无这样严格的规定。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提议在网友和专家中都激起了讨论的热潮——
洪道德:现在立法上,对酒后驾车行为,既不够严密也不够严厉。
从不够严密角度上讲,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确实是只看后果定罪,如果没有后果就不做刑事处理,也就是说酒后驾车这个行为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断档。而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可以把这断档补上,把处罚衔接起来。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酒后驾车都会被定罪,法律肯定也会有细则规定。
从不够严厉角度上讲,就是在行政处罚上,规定得也不够严厉。现在的行政处罚只有一类,就是行政拘留,其实还可以增加终身禁驾的规定。现在关于终身禁驾的处罚很多都是依附于刑事处罚的,而其实应该利用好终身禁驾这个行政处罚,这样就能真正警示那些可能在人数上更多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司机,让他们培养更好的驾驶习惯,也会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海波:对酒驾、逃逸等情况确实应该在处罚上加大力度,至于究竟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或是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等,这是立法技巧上的事情,只要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做到杜绝酒驾和逃逸就可以了。
另外,我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应该以“后果”来定罪。因为立法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预防或者尽量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或恶化。是否主观心态、行为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立法上如果不考虑对犯罪行为造成不同后果进行区别对待,那也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如果只是以“行为”来定罪,会产生肇事司机在发现有人死亡后放任事件恶化的情况,这就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了。
[正论]
执法不能拉松紧带
我觉得这都是个案,可以按照具体事件来处理,不必非要去探究有什么普遍意义。这里面我就强调两点:
第一就是执法上要保证一视同仁,不能拉松紧带。我们都知道,一夜查,肯定会有那些有权有钱的人“打电话”,这就是内部腐败了,把这种事情杜绝了,我想酒驾的人数肯定会下降的;
另外就是在处罚方式上,希望有关方面考虑以做义工的方式来取代罚款,现在有些有钱人(包括那个开英菲尼迪撞人的),他们不怕罚款。不是有个笑话嘛,随地吐痰罚款5元,有人吐了口痰,被要求交罚款,他就拿出10元然后说“不用找了”,接着又吐了一口,嚣张得很。你说那些富二代,你让他交罚款,他交的都是老子的钱,自己根本不在乎;还有的没钱的,你罚他也没用,他交不上来。所以,罚款并不是一个好的处罚方式,还容易给人造成“花钱就能摆平”的不好影响。但你罚他去做义工,一来是让他必须本人亲自去,二来也必须付出时间和体力,这才会真正处罚到他本人,肯定会让他从中加深认识,其处罚效果肯定比单纯的罚款好得多。周孝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