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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田车主莫非“哭错了坟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9日 14:30   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美国交通部对丰田召回痛下重手,开出了迄今为止对汽车公司做出的最大罚单。而这还仅仅只是个开头,随着对丰田召回诉讼浪潮的陆续展开,美国的丰田车主即使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将会得到一定赔偿(主要是车价的损失)。浙江工商局也想为辖区内的7500名车主出头,可在单挑丰田汽车达成“七点要求”后仅两天,丰田方面就调转了口风,涉及浙江省的丰田召回车主希望得到的额外经济补偿可能要“黄”了。

  有消息说,针对这“七点要求”,丰田方面拿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向RAV4车主推出一个“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此前,丰田方面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当时,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

  其实,丰田在浙江实施车辆召回的经济补偿并没有多高。据测算,浙江省内一汽丰田的4S店有30多家,车主一般在30公里内便可到达4S店进行维修。按照丰田RAV4汽车每公里的油耗基本在1元以内计,30公里的来回仅需60元左右,再加上40元左右的务工费,每辆车赔付基本上100元左右。按7500辆车计算,丰田在整个浙江的赔付也不会超过100万元。

  区区一百万,却让人顿生“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感慨。

  浙江省工商局是国内以官方身份率先表明立场的机构,也是第一个以官方身份参与谈判的维权者,但为何此时显得如此心有余而力不足?浙江工商局显然干预汽车召回的权力有限,能够拿得出来的依据也只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文件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殊不知,召回是涉及汽车厂商对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法度,是企业必须采取的服务行为,而“三包”则完全不同,是卖方对产品售后服务的具体约定,只是企业的自主行为。至于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汽车产品是否属于商品的争论,长期以来在许多地方似乎都未曾休止过。

  从已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不难发现,现阶段不但汽车召回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而且规定不够具体,处罚力度小,覆盖的车型也不全。

  谈判是需要足够底气的,在宣布1637.5万美元金额的民事处罚之后,美国交通部长拉胡德说:“我们现在有证据表明丰田公司没有履行其法律责任。更糟糕的是,他们长达数月时间向美国官员故意隐瞒一项危险的过失,没有采取措施保护数百万驾车者和他们的家庭。由于这些原因,我们根据现有法律寻求对其处以最高额罚款。”

  浙江工商挑战丰田召回的尴尬反映出汽车服务保障的制度性缺失,汽车服务行业的混乱从中可见一斑。但是不知丰田是否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丰田召回无论规模还是影响已经超出了产业界限,也许中国消费者可以饱尝提车加价、维修超额收费、售后不兑现承诺等诸多苦楚,但惟独不能容忍遭遇歧视性待遇,如果丰田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消费者,其有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咱们走着瞧。(苏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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