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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将统一裁判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9日 07:39   成都商报 字号: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审都被判为死刑的案件,终审判决却都是“无期徒刑”,围绕此案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详解了其中缘由。

  本报讯(记者 蔡小莉 杜雯)昨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孙伟铭及黎景全等两起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最高法院明确,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犯罪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惩醉酒驾车已成共识

  最高法院通报,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据 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 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 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

  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对孙伟铭案件和黎景全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予以了肯定。

  据介绍,最高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多次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与会人员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严惩醉驾需统一法律适用

  最 高法院相关人员称,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 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予以统一。 

  黎景全案

  曾上报到最高法予以死刑复核

  2006 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广东佛山市民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面包车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 全继续开车前行,将前来劝阻的好友梁锡全及村民李洁霞撞倒,后两人死亡。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一 审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死刑复核时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

  同步播报

  8月酒驾事故死亡人数

  全国同比下降32.8%

  记者8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8月份全国因酒后驾驶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2.8%。8月15日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降幅进一步增大,未发生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新华社)

  最高法释疑

  为何都从“死刑”改判“无期”

  为何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 了解,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 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 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行为人明知 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 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为何都从“死刑”改判“无期”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黄尔梅说。

  “法 律规定,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罪行,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其中,社会后果严重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 君说,这两个人主观上不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不是以驾车为手段撞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同时,他们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 所减弱。此外,案发后,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不能简单认为“拿钱买命”

  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孙伟铭都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的经济赔偿。

  最 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对“拿钱买命”的说法给予了驳斥。“是否判死刑取决于罪行是否严重等综合因素,不单单取决于是否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如 果罪行不是极其严重,又积极进行赔偿,可考虑不判处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醉 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 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尔梅说。

  (新华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编辑:王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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