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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尾号限行案争议处罚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6日 08:5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薛珺)律师兼学者张兴与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关于“尾号限行”的行政诉讼,昨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张兴在庭后表示,希望通过此案,引起有关部门对“尾号限行”合法性问题的反思。

  旁听席座无虚席

  因违反尾号限行规定,张兴被罚款100元,在交纳罚款后,张兴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将交通队告上法院(本报5月6日曾报道)。

  庭审定于昨日上午9时开始。但8时20分许,记者得知,旁听席的十几个座位已被坐满。法院有关方面表示,旁听者大多为交通队人士。

  张兴与两名代理人昨日均到庭。张兴称,今年1月13日下午4时许,他驾车在东三环光华路出口驶出主路时,被交警拦住告知违反限行通告,并做出处罚决定,次日他缴纳了100元罚款。

  张兴认为交警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交通队则在答辩状中称,张兴违反“按照尾号限制通行规定”,处罚合法。

  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反思

  “我们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庭审共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庭后张兴介绍,此次庭审已走完所有诉讼程序,希望通过此案,引起有关部门对“尾号限行”合法性问题的反思。

  ■ 焦点

  1 如何解读道交法“限制通行”?

  交通队答辩状称,张兴驾驶当天“尾号限行”车辆行驶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停驶一天的公告”。交通队对张兴处100元罚款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但张兴表示,“道交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限制通行”,从时间上说是暂时或短期措施,采取措施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自身;而且采取措施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而不是事前数月做出规定。

  他认为,在此案中按车牌号码限行的措施不是临时性的,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主采取的,不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的,不能以该条规定作为措施合法性的根据。

  2 “限行通告”能否当处罚依据?

  庭审时,张兴表示,“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不是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此,交通队答辩状未直接作出直接说明。但交通队答辩状表示在对张兴作出处罚前,已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张兴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在处罚决定书上确认签名。

  因此交通队对张兴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 对话

  张兴:解决拥堵应确保政策合法

  昨日下午,张兴在供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在解决交通拥堵的同时确保政策的合法性。

  新京报:在没有出现被罚这件事之前,你对“尾号限行”怎么看?

  张兴:其实被罚之前就有看法,为缓解城市拥堵,这种限行的出发点和意愿我们可以理解,但这种处罚措施是一种典型的管制性征收,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就像买房也不能规定每周只能住五天吧。何况机动车不是摆设,是应该在路面上行驶的,我们当初取得机动车登记,拿到牌照,并没有限制什么时间不能上路。

  新京报:被罚那天为什么当时就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了?

  张兴:那天外出办事比较急,又赶上限行尾号刚被轮换过,直到看见前边交警已经拦下几个人后,才意识到我的车在当天是被限行的。我觉得当时向交警也解释不清楚,而且对方执行公务应该配合,就签字并在第二天交了罚款。

  新京报:后来怎么想到要诉讼的。

  张兴:被罚后只是觉得对方处罚依据不充分,直到4月说尾号限行措施要继续实施,我觉得这不行,才开始打这场官司。

  新京报:除了想胜诉以外,还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张兴:希望有关部门在解决交通拥堵的同时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并能够对此有所反思。除了限行外,我们也可以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比如提高停车费,收取高额燃油附加税等,当然还可以研究其他方法,但应当坚持:合法、效率。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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