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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交通事故今日宣责 没有证据显示其饮酒驾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1日 16:37  北京市交管局网站

车祸伤者回应周杰博文希望其承担应负责任(图)


“6·02”朝阳高碑店北路交通事故今日宣责,周杰为主要责任

    注:6月2日凌晨,周杰驾无牌奔驰与出租车相撞,出租车内3人受伤事发后,北京市交管局介入调查。点击查看详情

  今天(7月1日)下午3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对6月2日发生在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宣布了责任认定:周某为主要责任,高某某为次要责任,高某某车内两名乘客为无责任。



资料图:车祸现场图片(新京报)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据了解,2009年6月2日3时45分,周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总站处时,适有高某某驾驶的京B号牌“捷达”轿车(内乘两名乘客)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周某发现高某某所驾车辆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车辆前部撞在高某某所驾车辆右侧,致使其车向左侧翻后撞在路口东北角灯杆和护栏上,造成高某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受伤,两车严重损坏,路口东北角护栏损坏。周某以周姓名义报警后离开现场,于当日16时许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事故发生后,朝阳交通支队民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采集了相关痕迹、物证,并采取多次拨打周某报警电话、到周某车辆登记地址上门查找等多种方式反复与周某进行联系未果。后经调查,事发后周某返回家中(非车辆登记地址),接近中午自行前往医院,直至事发12小时后(即6月2日16时许),周某自行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6月2日4时20分对高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6月2日16时33分对周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鉴于事故现场有人指认周某身上有酒味,且事发后周某弃车离开现场,朝阳交通支队对周某是否饮酒驾车进行了重点调查。由于周某事发前去过多处场所,接触人员较多,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朝阳交通支队深入走访了周某事发前后的活动场所,对与周某有过接触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目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事发时属饮酒驾车。同时,朝阳交通支队也依法对高某某是否饮酒驾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证明高某某没有饮酒驾车行为。

  为了查清事故情况,朝阳交通支队在法定时间内,对事故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对当事人周某、高某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进行了询问;询问了相关证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了周某、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对周某、高某某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依法进行了鉴定;对周某、高某某所驾车辆依法进行了检验;接受了当事人提出的车速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并对车辆行驶速度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委托进行了重新检验、鉴定。对周某、高某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核以及其他一系列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缜密调查取证,朝阳交通支队依法认定:周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弃车离开现场;高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高某某车内两名乘客无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发生事故后周某虽以周姓名义报警,但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弃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的规定,属弃车逃逸行为。高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因此确定周某为主要责任,高某某为次要责任,高某某车内两名乘客为无责任。

  宣责后,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交管部门将依法复核。复核结论作出后的五日内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将及时公布。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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