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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从4月1日起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 07:4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钱卫华通讯员江静)昨晚,市交管局发布消息,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今起实施,按照其中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的规定,本市之前尚未缴纳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从此失效。

  据介绍,交管部门及相关接受罚款上缴业务的银行已对系统进行了调试,从4月1日起(含4月1日以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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